監委不安排與當事人見面或通電話,只是轉達口信或者親筆書信,要求家屬代為退贓,怎么辦?
建議:
1、除非能確定當事人構成了職務犯罪,且確實有犯罪所得,方可代為退贓;否則,不能聽從監委的意見,喊退就退,喊退多少就退多少。
2、一般情況下,家屬是不敢公然質疑、對抗監委代為退贓要求的,監委可能會以配合調查、追究相關責任為借口,給家屬施壓。這種情況下,家屬辦法就是“拖”字訣,最好的理由是正在籌錢,一直拖到監委的調查期滿,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再說。
這種做法,只有確實干凈的家屬做得來,否則,是難以頂住監委壓力的。
為什么要將案件拖到檢察院?
因為,這個時候律師可以閱卷,就能看到監委的《起訴意見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材料,最主要的是可以會見到當事人了。
有經驗的律師據此就可以作出當事人是否有罪,監委《起訴意見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的基本判斷,在此基礎上再決定是不是退贓及退多少,這樣就放心了。
如果按監委要求的金額退贓,利弊何在?
先說利。
監委一定會對家屬說:按我們的通知退贓后,就會向檢察院提出從輕、從寬處理的意見,并且這個意見檢察院包括法院一定會重視的,說法確實不假。
弊在何處?
監委從追訴犯罪角度出發,對當事人有罪及犯罪金額的認定并不是絕對正確的,要不然為什么還要經過檢察院審查及法院審判最終才能確定呢?
如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某些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意見,但是,家屬此前已經按照監委轉達的當事人的意見退贓,這個退贓行為就會成為抵消無罪辯護的力量(不是犯罪你退什么贓呢?)。
案件到了檢察院直至法院開庭后,再退也來得及。
該退的當然要退,當事人及家屬不退,監委也會采取措施追繳,還可能追究家屬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上所說,如果監委的通知是“代為退贓”,則要明白,作為家屬并沒有“代為退贓”的法律責任,家屬之所以愿意“代為退贓”,是希望當事得到從輕、從寬處理;但是,如上分析,“代為退贓”了,搞不好會適得其反。
案件到了檢察院,特別是經法院開庭審理后,當事人是否有罪,該退多少贓?家屬基本上就可以作出正確判斷了,這個時候再退贓,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也會得到從輕、從寬處理的。
還有違紀所得,監委也要家屬代為退繳,怎么辦?當然是有錢先退贓(犯罪所得)。
拿我最近在辦一案例舉例,與你的情況一樣,監委留置期間要求退贓,甚至被留置人也寫信出來要求配合,也明確了退贓的金額。
家屬硬是挨到檢察院,委托我去閱卷確認,準備在審查起訴階段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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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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