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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歷經最高人民法院四次裁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監督、耗時近二十年鑄就的生效判決,在權益兌現的“最后一公里”再度遇阻,其挑戰的早已不止個案公正,更是整個司法體系的權威根基與尊嚴底線。
2005年,內蒙古準格爾旗蒙南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年初分紅時,退休股東突遭“已退股無分紅”的告知。憤慨之下,他們先上訪維權無果,兩年后轉而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意追索屬于自己的股權。
澎湃新聞《退休礦工追討千萬股權近20年終獲勝訴》的報道,勾勒出85位退休礦工從青絲熬到白發的悲壯維權圖景,而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立案環節的消極拖延,無疑是這幅圖景中最令人痛心的一筆——其行為違法性明確,所生危害深遠且嚴重。
拖延立案:于法無據的程序違法與司法懈怠
昨天,澎湃新聞的一篇深度報道再次將這樁拉鋸20年的案件,帶回公眾視野。
報道顯示,本案中,79名礦工自2025年4月首次遞交執行申請,被以“與判項不符”駁回后,于7月1日重新提交申請文件,卻“遲至今日仍未等來立案”,大同中院的此番操作已構成嚴重程序違法。
首先,該行為直接違背立案登記制核心要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及執行申請,應一律接收訴狀,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針對執行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明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案中,79名礦工持有山西高院終審判決書,加之部分權利受讓人的訴訟代表、律師事務所,三方申請執行主體適格、對象明確、內容具體,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而大同中院立案庭副庭長以“程序一定要做好”為由,對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拒不立案,實質是將“立案登記制”倒退為“立案審查制”,是對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與法律明文規定的公然違背。
其次,法院否定“權利承受人”執行申請資格缺乏法律依據。
大同中院堅持要求股權和分紅必須執行至每一位礦工個人名下,拒絕接受礦工集體通過協議約定、簽字按印并公證的方案——將部分權益直接執行至維權代表及律師事務所,用于支付維權墊資及律師費。這一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根據前述執行規定第16條,“權利承受人”依法享有直接申請執行的權利。79名礦工已通過合法方式明確轉讓部分權益,維權代表與律所完全具備“權利承受人”的法律身份。執行階段的核心任務是兌現生效判決確認的權益,權利人之間的內部分配方案,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系真實意思表示,理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無權越俎代庖,更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立案。大同中院的做法,屬于典型的超越職權、濫用審查權。
危害深遠:從個案不公到系統性信任危機
“立案難”的危害絕非局限于程序拖延,其更如一劑腐蝕劑,從多個層面侵蝕法治根基。
其一,“立案難”是對權利人的二次傷害,導致正義徹底空轉。85位礦工,二十年訴訟長跑,16人抱憾離世,剩余者皆年逾古稀。他們耗盡人生后半段的時光,才換來一紙公正判決。
然而,大同中院的拖延,讓這份來之不易的勝訴判決淪為“法律白條”,勝訴權益僅停留在紙面。這不僅是對他們物質權益的持續剝奪,更是對其生命、尊嚴與信念的無情消耗。
當一位八旬老人發出“人要講良心啊”的叩問,其所質疑的,正是司法應有的溫度與效率。
其二,“立案難”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與權威。司法權威的基石,在于生效判決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此案歷經最高法、最高檢反復監督,判決的正當性與終局性不容置疑。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大同中院,卻在最終執行環節設置障礙,無異于自我消解司法權威。
公眾目睹此情此景,難免產生疑問:若連最高司法機關督辦的案件都執行無門,普通百姓的合法權益又能如何保障?這必將嚴重動搖社會對司法救濟途徑的信任。
其三,“立案難”為失信行為“保駕護航”,破壞法治化營商環境。大同中院的拖延,客觀上為被執行人蒙南公司轉移財產、持續抗拒執行提供了可乘之機,極大增加了“執行難”的風險,在事實上縱容了失信行為。從宏觀視角看,地方法院的執行效率是營商環境的“晴雨表”。
若投資者普遍擔憂“勝訴易、執行難”,地方保護主義或司法惰性成為權益兌現的“攔路虎”,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便無從談起。
其四,“立案難”暴露并加劇司法系統內部掣肘。報道中,立案庭以執行內容的具體實現方式為由拒絕立案,混淆了“立案”與“執行”的職能邊界。
立案庭的法定職責是經形式審查后啟動程序,而具體執行方式屬于執行局的工作范疇。這種“立執不分”“以執代立”的行為,反映出法院內部權責劃分不清、程序運行混亂的問題,更讓人對是否存在不當干預產生合理懷疑。
讓正義不再“遲到之后再遲到”
退休礦工們二十年的坎坷維權路,如同一面鏡子,既照見中國法治進步的艱難曲折,也映出權益兌現“最后一公里”上依然頑固的梗阻。大同中院拖延執行立案的行為,公然違背法律程序,直接傷害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作為法律人,我對此案強烈呼吁并鄭重建議:
1. 上級法院與檢察機關立即啟動監督程序。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賦予的監督職權,對大同中院拒不立案的違法行為開展直接監督,指令其限期糾正,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問責。
2. 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堅決杜絕任何在法律規定之外增設立案門檻的行為,確保符合形式要件的執行申請無障礙進入執行程序,保障當事人申請執行權的依法實現。
3. 明晰法院內部權責邊界。嚴格區分立案庭與執行局的職能定位,立案庭不得對執行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和預判,切實保障執行程序順利啟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判決的價值在于執行。對于已至風燭殘年的退休礦工而言,時間就是最大的正義。我們不能再讓他們用剩余的生命,等待一個本已到來的公正結果。
鏟除“最后一公里”的執行梗阻,不僅是為79位老人兌現應得的股權權益,更是為了守護法治的生命線,重塑公眾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堅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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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連大有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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