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在外地打工多年的李某回到老家,在某小區買下了一套新房,順利辦理了收房手續。也就在那天,他在房產公司的安排下,與小區物業公司簽下了一份物業服務協議。不過,由于手頭資金緊張,李某并沒有立即裝修,房子也就一直空著,沒人住。
時間一晃兩年過去,李某因一直未繳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多次電話催繳。而他始終堅持:“我一天都沒住過,沒享受過任何物業服務,憑什么交錢?”2024年3月,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李某情緒有些激動,他說:“我這房子連裝修都沒裝,平時根本沒人進去,也就逢年過節回來看看。物業為我做了什么?我根本沒享受到服務。”而物業公司方面則回應稱,雖然房屋空置,但物業的服務并沒有停止——小區的公共區域保潔、綠化維護、保安巡邏、設施檢修等工作一直在進行,這些服務面向的是整個小區,并不因某一戶是否入住而改變。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業主,已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依約為小區提供了基本服務,而張某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存在未履行合同或服務質量不達標的情形。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應當依約支付物業費,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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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結果,其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一致。該條款指出:“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換句話說,物業服務是面向全體小區業主的,具有整體性和公共性,并不以個別業主是否實際使用為前提。
更進一步看,物業服務的內容遠不止于打掃某一戶住宅外部走廊。根據《民法典》規定,除了業主專屬的住宅部分之外,電梯、樓道、外墻、小區綠地、道路等都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物業公司的很多工作,正是代表全體業主對這些共有部分進行管理和維護。即使房屋空置,小區的公共照明、保安巡邏、垃圾清運、綠化養護等工作仍須照常進行,并不會因某一戶無人居住而減少工作量。這也是法律未將“空置房屋”列為物業費減免理由的根本原因。
那么,一個現實的問題是:空置房屋是否可能享受物業費減免?
答案是:有可能,但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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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空置房可享受物業費優惠,或者物業公司自愿同意減免,業主當然可以主張。而從地方政策層面來看,全國并沒有統一規定,各地政策差異較大。例如,某些省市規定,房屋交付后若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業主可申請按一定比例減免物業費。這也解釋了為什么有些人認為“沒入住可以少交”,而有些人卻被告知“必須全交”。
因此,如果你家也有空置房,建議主動查閱當地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或向住建部門咨詢具體政策,看是否符合減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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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需要關注的是,如果物業公司并未真正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小區環境臟亂、安保缺失、公共設施長期失修,那么業主有權依據合同要求其承擔責任,甚至可以主張減免部分物業費。但這需要業主保留好證據,如圖片、視頻、溝通記錄等,以證明物業服務質量存在嚴重瑕疵。
交物業費的本意,是業主為維護共同生活環境而分擔的成本。即便房屋空置,作為小區的一員,業主仍無法完全脫離這個“共同體”的責任網絡。在法律的框架下,理解義務、理性溝通、依法維權,才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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