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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欠的錢,憑什么凍結我的銀行卡?”被執行人配偶的質疑在法院執行局時常聽到。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法院確實可以依法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2025年3月,在鶴山區法院執結的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中,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但其配偶名下銀行賬戶卻有資金往來。法院依法凍結了該賬戶,并最終促使李某履行了全部案款。
01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指出: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根據以上規定,法院確實有權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簡言之,如果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財產是夫妻共有的,法院就可以出手,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有人通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
02 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財產,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這意味著,即使存款只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通常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關鍵問題是如何認定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多個法院的判例,如果被執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名下存款系其個人財產,法院可以認定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狀態是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前提。如果雙方仍保持婚姻關系,且沒有特殊財產協議,一方名下存款很可能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03 實際執行中的困境
然而,現實往往比規定復雜得多。盡管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個規定常常處于“失靈狀態”。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法院的執行工作并不是機械照搬條文,而是受多種因素影響,比如地方司法實踐的差異、執行法官的個人判斷,甚至是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擾。你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明明拿著規定去申請,法院卻直接拒絕,理由是“我們這里不行”。哪怕你翻出其他法院的類似裁定書作參考,對方也可能輕描淡寫地說:“那是以前的事了,現在在我們轄區就是不行。”這種不確定性,讓很多申請執行人感到無奈和困惑。
現實中,法院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財產界定模糊或地方保護主義等原因,選擇不采取行動。這就好比你有了一張地圖,但路上總有障礙物擋著,讓你繞來繞去也到不了目的地。有些朋友可能嘗試過投訴,但結果往往是石沉大海,回復無非是“院里就是這么規定的”。這不禁讓人感嘆:法律條文再硬,執行起來卻可能軟綿綿的。
因此,有網友說:“法律規定是好的,但執行起來總感覺‘看人下菜’,地方差異太大了”;還有人吐槽,“我親身經歷過,法院明明有依據,卻推三阻四,最后只能自認倒霉”;也有人理性分析,“這其實考驗的是證據鏈是否完整,如果夫妻財產混在一起,法院更容易介入,但現實中舉證太難了”。
總的來說,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配偶的銀行存款,理論上可行,但現實中卻可能遇到各種阻力。關鍵點在于:法律是基礎,但執行靠的是綜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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