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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險這么火
境外投資征稅新聞也這么多
退保/理賠負面消息不斷
到底港險能不能買?
哪些人適合買海外的保險?
我簡單總結:
有海外留學/生活/旅居/移民計劃的
有長期海外投資/貿易/經營的
一、
資金流動的隱形壁壘
最近香港保險的熱度持續攀升。作為一名在香港有保險經紀持牌公司的人,我深感有必要揭示其中的潛在風險。這或許觸及了某些人的利益,但真相值得被看見。
首要的風險,潛藏在資金的流動之中。錢如何出去,暫且不論,但許多投保人最關心的是:理賠款如何順利回來?我遇到一位客戶,他購買了一份香港的儲蓄分紅險,附加了醫療險。當醫療險發生理賠,保險公司確實將港幣理賠款打入了他的香港銀行賬戶。然而,當他試圖將這筆港幣兌換成人民幣匯回內地時,銀行卻拒絕了他的結匯申請。
盡管他按要求提供了詳盡的文件——保單、理賠函、醫療記錄,清晰證明了理賠的合法性、時間、金額和對應疾病,銀行依然亮起紅燈。原因何在?根源在于他那份保單的主險性質:人壽保險。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對此有明確規定:
“境內個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學和商務活動等購買的個人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屬于服務貿易類的交易,在外匯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許和支持的。而境內個人到境外購買的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的保險,則屬于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
這意味著,主險為人壽或投資分紅性質的保單,其相關資金(包括理賠款、分紅、退保金等)的匯回,目前面臨著嚴格的外匯管制壁壘。客戶面臨的困境,正是這一政策的直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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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服務斷層的蝴蝶效應
購買港險的常見模式,是由內地人士推介,最終由香港持牌代理人完成簽單。這種模式天然存在一個隱患:推介人與簽單代理人之間的信息傳遞可能出現偏差甚至脫節。推介人的承諾,未必能完全、準確地轉化為合同條款,或由后續服務人員承接。
另一個更現實的問題是保險行業的高流動性。你的保單可能通過銀行、經紀公司或代理公司購買。一旦最初服務你的銷售人員離職,機構會指派新人接手。然而,這位新代理人并未從你的保單中獲取傭金,其服務動力和細致程度,往往只能依賴個人責任心。
我有一個朋友自己去買了保險,就深受其害。他購買港險后,原經紀人離職。經紀公司指派了新代理人。不幸的是,在疫情期間,客戶因搬家未收到保險公司郵寄的繳費通知單,自身也忽略了郵件和短信提醒。雖然他有新代理人的聯系方式,但對方并未主動提醒繳費。最終,保單因未及時繳費而失效。當客戶發現問題申請復效時,卻因其健康狀況已發生變化,被保險公司斷然拒絕。服務的斷層,最終導致了保單保障的徹底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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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賠爭議的認知鴻溝
常有人說香港保險“核保嚴、理賠寬”,對此我持保留態度。關鍵在于,香港保險實行的是“無限告知”原則。這與內地“有限告知”(問什么答什么)有本質區別。香港保單中常會出現這樣的問詢:“您過去是否存在任何疾病?”在內地,這類概括性問題通常無需回答。但在香港,投保人必須詳盡告知所有已知的健康狀況。
我目前見過的幾起理賠糾紛,幾乎都源于此。投保時,健康告知環節往往由銷售人員代填,客戶僅在最后簽字確認。在緊湊的簽單流程和對銷售人員的信任下,許多客戶并未深究告知細節。待到理賠時,保險公司核查病歷,發現投保前存在的、但未告知的健康問題,無論其與本次理賠疾病是否相關,都可能成為拒賠的理由。
客戶常依據內地經驗爭辯:“未告知的舊疾與這次理賠的病毫無關系!”然而,香港保險的邏輯不同。香港保險投訴局曾通過案例明確警示消費者:
“對于普羅大眾來講,沒有披露的事實可能與受保人的疾病毫無關聯,因此會質疑保險公司用沒有披露事實作為拒絕賠償的理據。但是,投保人必須注意:如果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即使這些資料和受保人當時所患疾病無關,保險公司也有權不予賠償。 因為沒有披露的這個資料,一開始便不利于保險公司做出公平和準確的承保評估。在這個大前提下,保險公司有權撤銷合同。”
健康告知環節的疏忽或誤解,是港險理賠路上最大的認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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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繼承權證明的跨境困境
最后一個風險,涉及保單的身故受益金領取,是絕大多數投保人未曾預料,但一旦發生就極其棘手的難題:如何向香港保險公司證明“你爸是你爸”。
在內地,身份證、戶口本、或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通常足以確認繼承關系,保險公司也認可。但在香港,這些內地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難以被直接核實。更關鍵的是,根據現行法律安排,香港保險公司通常無法直接認可內地法院出具的關于身份關系的判決書。
身故受益人要領取理賠金,將面臨一套復雜的跨境法律程序:
1.公證與認證:首先需要在內地對證明身份關系的文件(如出生證、結婚證、戶口本、死亡證等)進行公證,然后申請中國外交部的領事認證(即“領事確認”)。
2.內地法律意見書:聘請一位內地律師,基于經認證的公證書,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見書,依據中國內地法律,闡明申請人作為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身份及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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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高等法院遺產管理書:聘請一位香港律師,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或“遺囑認證”(Probate,如有遺囑)。法院在審查內地公證書及法律意見書后,會指定遺產管理人(通常是主要繼承人)。
4.申請理賠:最后,遺產管理人持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遺囑認證,連同其他必要文件,才能向香港保險公司申請支付身故理賠金。
這個過程耗時、耗力且費用不菲,是港險在身后事安排上不容忽視的隱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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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章、
風險與理性的天平
上述風險,雖未必會在單一案例中全部爆發,但它們真實存在。香港保單作為境外金融產品,其運作規則、法律環境、監管政策乃至文化習慣,都與內地存在顯著差異。
在追逐所謂“高收益”的光環時,務必清醒認知:
1.國家外匯管制政策尚未放開對壽險及投資類保險資金跨境流動的限制。
2.資金外流本身亦非當前政策所鼓勵的方向。
保險的本質是管理風險的工具。在考慮配置香港保險時,請務必基于自身實際情況,透徹理解其規則差異和潛在風險,進行審慎評估。切勿讓這個本應管理風險的工具,因信息不對稱和規則鴻溝,反而成為您新的風險源頭。理性決策,方為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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