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資金往來,應增強證據意識,盡量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金額、利息、期限,若情面難卻未立字據,在轉賬時可利用備注功能標明款項用途為“借款”,注意保存完整的催收記錄,如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等,一旦對方在溝通中確認債務,該記錄便成為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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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與向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至2023年間,向某多次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熊某借款。基于朋友情誼,熊某通過微信陸續給向某轉賬38筆,總計14150元,并雙方未簽署書面借條。向某僅歸還了700元,剩余13450元經熊某多次催討一直未還。2025年4月,熊某通過微信給向某發送消息:“拖欠熊某13450元的借款,請結清!”向某回復道:“我還是那句話,會還的。”然而,此后向某并未履行還款承諾,熊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向某償還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服務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熊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完整清晰,能夠證明其向被告向某支付款項14150元及對方還款700元的事實。雙方2025年4月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熊某已明確催告欠款金額為13450元,而向某回復“會還的”,該行為構成了對債務關系的自認。綜合轉賬憑證與聊天記錄,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及明確的借款金額。
因此,法院對熊某要求向某償還借款本金1345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及法律服務費的請求,因熊某未能提供雙方約定利息及維權費用由被告承擔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廣水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向某償還原告熊某借款13450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廣水市人民法院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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