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律師,聽說檢察院不批捕了,是不是人就沒事了?我家人什么時候能出來?”一位家屬焦急的來咨詢,檢察院不批捕確實是刑事案件中一個非常關鍵的轉折點。但“不批準逮捕”并不完全等同于“無罪釋放”或“案件終結”,它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將不需要繼續被羈押,但是案件還是會繼續向前推進。下面,我為大家解釋一下檢察院不批捕后續的幾種可能。
首先,當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必須向檢察院提請批準。檢察院審查后,如果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就會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一旦收到這個決定,看守所就必須立即放人。這個時候,當事人就會恢復人身自由,但請注意,這僅僅是從“羈押”變更為“非羈押”,辦案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以下幾種方式來處理。
最常見的一種就是變更為取保候審。家屬或律師可以提出取保申請,當事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承諾在不逃避、不妨礙偵查的前提下,可以回家等候后續的調查和審判。在取保候審期間,當事人需要遵守取保規定,比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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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情況是變更為監視居住。這種措施的強制性強于取保候審,但弱于逮捕羈押。它要求當事人在自己的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內,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并受到辦案機關的監視。這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無法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的情況,或者一些案情特殊、需要嚴格限制但又不便羈押的嫌疑人。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會讓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呢?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足以證明就是當事人所為,檢察院會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而決定不捕。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能會在補充偵查獲取新證據后,再次提請批準逮捕。
第二種,是“無社會危險性”。即便案件事實清楚、證據也充分,但檢察院綜合評估后,認為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罰較輕,比如可能判處緩刑,或者具有自首、立功、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也會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在實踐中,上海這邊的刑事案件,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一個有利于當事人的信號,當事人可以從看守所出來,正常生活和工作,配合辦案機關的后續偵查工作,同時可以委托律師跟進案件進展,在檢察院階段去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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