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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關注非法持有槍支案辯護)
槍支作為具有高度殺傷力的特殊物品,其管理秩序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國《刑法》《槍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槍支的制造、買賣、運輸、持有等環節設定了嚴格的管控體系,非法持有槍支罪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涉槍犯罪類型。然而,隨著槍支鑒定標準的調整、涉槍案件形態的多樣化,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認定與量刑往往存在諸多爭議點。
包頭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深耕刑事辯護領域二十余年,尤其在涉槍等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辯護中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團隊以張萬軍教授為核心,匯聚了一批兼具法學理論深度與司法實踐經驗的專業律師,曾成功辦理多起非法持有槍支案的無罪辯護、改變定性及量刑減讓案件。為精準指引此類案件的辯護工作,助力司法實踐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實現,團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及典型案例,撰寫本辯護指南,以期為同行及涉案當事人提供專業參考。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律師介入的必要性
非法持有槍支罪看似“簡單明了”,實則涉及槍支鑒定標準適用、主觀明知認定、社會危害性評估等多個復雜法律問題。司法實踐中,因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熟悉、對證據瑕疵缺乏判斷力,往往錯失辯護關鍵節點。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結合非法持有槍支案典型案例,認為律師在非法持有槍支案中盡早介入,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律師介入可破解非法持有槍支案的核心辯護難點
非法持有槍支案的辯護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當事人自行辯護或委托非專業律師,往往難以應對以下核心難點,而專業律師的介入則能有效破解:
1.槍支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質證難題
槍支鑒定意見是非法持有槍支案的核心證據,我國現行槍支鑒定標準以“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為槍支認定依據,該標準自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實施以來,雖強化了槍支管控,但也導致部分致傷力較低的氣槍、仿真槍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實踐中,鑒定意見往往存在鑒定樣本選取不當、致傷力測試不規范、未考慮槍支改制可能性等問題。
當事人因缺乏專業知識,難以發現鑒定意見中的瑕疵,而張萬軍教授團隊則建立了一套成熟的槍支鑒定意見審查體系:一是審查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確保鑒定主體合法;二是審查鑒定過程的科學性,包括槍口比動能的測試方法、樣本的代表性等;三是審查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如涉案槍支是否具備實際使用價值、是否易于改制提升致傷力等。在某起案例中,團隊發現鑒定機構將損壞無法正常擊發的槍支納入鑒定范圍,最終成功申請排除該部分鑒定意見,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結果。
2.主觀明知的認定爭議化解
非法持有槍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槍支而持有,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因對槍支鑒定標準不了解,誤將“仿真槍”“玩具槍”當作非槍支持有,或因他人委托保管而不明知是槍支,此時主觀明知的認定成為辯護關鍵。
律師介入后,可通過調取當事人的購買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結合當事人的認知水平、職業背景、購買渠道等因素,綜合論證當事人不具有主觀明知。例如,張萬軍教授團隊曾辦理一起案件,當事人從古玩市場購買一把老舊“火藥槍”,誤認為是工藝品收藏,團隊提交了古玩市場的交易習慣、當事人的古玩收藏經歷、槍支因銹蝕無法擊發等證據,最終法院認定當事人缺乏主觀明知,宣告無罪。
3.社會危害性的精準評估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與社會危害性直接相關,但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存在“唯數量論”“唯鑒定論”的傾向,忽視槍支的實際致傷力、持有目的、使用情況等關鍵情節。律師可通過全面收集證據,從槍支的材質、發射物、致傷力、持有目的、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一貫表現等方面,精準評估社會危害性,為量刑辯護提供依據。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中,律師正是通過提交于某系退伍軍人、一貫表現良好、持有槍支為收藏目的、涉案槍支致傷力較低等證據,成功論證其社會危害性較小,最終促使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4.程序違法的有效監督
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響證據的效力,實踐中可能存在搜查、扣押程序違法(如未出示搜查證、扣押清單不規范)、訊問程序違法(如刑訊逼供、誘供)等問題。律師介入后,可對訴訟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發現程序違法時及時提出異議,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維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二)律師介入的關鍵節點把控
非法持有槍支案中,律師介入的時間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結合刑事訴訟流程,張萬軍教授團隊認為以下關鍵節點必須重點把控:
1. 偵查階段:此階段是證據收集的關鍵時期,律師可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事實,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如申請取保候審、監督搜查扣押程序、申請重新鑒定等。實踐表明,偵查階段律師成功介入,可有效避免證據“失真”,為后續辯護奠定基礎。
2.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查閱全案證據材料,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全面審查,發現證據瑕疵后及時與檢察機關溝通,提出不起訴、變更罪名等法律意見。如在“于某案”中,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了大量證明于某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證據,最終促使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3. 審判階段:律師可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通過質證、舉證、發表辯護意見,全面闡述當事人的無罪、罪輕理由,影響法官的裁判思路。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事務所的核心品牌團隊之一。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刑法教學,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張萬軍教授不僅對刑法理論尤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領域有深入研究,更有長達二十五年的刑事司法實踐經驗,對槍支鑒定技術標準、涉槍案件裁判規則有著精準把握。團隊成員在非法持有槍支案中,從槍支鑒定的科學性、證據鏈的完整性、主觀故意的認定邏輯等多個維度展開辯護,有效破解案件中的疑難問題。
二、非法持有槍支案的核心裁判規則——基于典型案例與入庫案例的梳理
司法實踐中,非法持有槍支案的裁判需遵循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及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了此類案件的裁判規則。張萬軍教授團隊結合相關案例,從無罪、改變定性、量刑情節三個維度,梳理出核心裁判規則,為辯護工作提供指引。
(一)無罪裁判規則:情節顯著輕微或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槍支案的無罪裁判主要基于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不符合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不具備主觀明知、持有物品不屬刑法意義上的槍支);二是行為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相關典型案例及入庫案例明確了以下無罪裁判規則:
(一)持有不屬刑法意義上的槍支,不構成犯罪
裁判要旨:槍支的認定需嚴格依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于槍口比動能未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標準,或雖達到標準但不具備實際致傷力、無法正常擊發的物品,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持有該物品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中,于某持有的9支仿真槍中,4支因損壞未能鑒定,5支經鑒定槍口比動能在2.4-5.6焦耳/平方厘米之間,雖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的鑒定標準,但法院結合槍支材質(多為塑料)、發射物(BB彈)、致傷力較低等因素,綜合認定其不屬“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槍支”。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624號“王某軍等人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持有槍支、彈藥案”中,部分涉案槍支因銹蝕、老化或零件缺損無法正常擊發,被認定為不具備實際危害功能,最終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適用要點:辯護中需重點審查槍支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對鑒定過程中未考慮槍支實際使用狀態、致傷力測試不規范的,可申請重新鑒定;同時收集槍支無法正常擊發、材質簡陋、發射物無殺傷力等證據,論證其不屬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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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以法理賦能刑辯)
(二)缺乏主觀明知,不構成犯罪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槍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槍支而持有,對于因認知錯誤(如誤將仿真槍當作玩具、誤將老舊物品當作工藝品)、受他人欺騙或委托保管時不明知是槍支的情形,因缺乏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
案例指引:部分當事人從網絡、古玩市場購買“仿真槍”“老舊槍支”,因對槍支鑒定標準不了解,誤認為其不屬槍支而持有。如從網絡購買“二戰紀念模型槍”,商家明確告知“不具備殺傷力”,李某將其作為收藏品持有,后經鑒定該槍槍口比動能為2.0焦耳/平方厘米。
適用要點:辯護中需結合當事人的職業背景、認知水平、購買渠道、交易價格、物品外觀等因素,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主觀明知;重點收集交易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物品屬性存在錯誤認知。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裁判要旨:對于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未用于非法活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行為人一貫表現良好的,可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中,于某持有5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槍口比動能在2.4-5.6焦耳/平方厘米之間,雖達到鑒定標準,但涉案槍支材質多為塑料、發射物為BB彈,致傷力較低;于某系退伍軍人,轉業后表現良好,曾參加抗洪搶險等重大任務,持有槍支目的為收藏,且持續持有十余年未用于非法活動。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認定其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適用要點:此規則的適用需同時滿足“持有目的正當(收藏、娛樂)”“槍支致傷力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一貫表現良好”等要件,辯護中需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如行為人工作單位的表現證明、社區評價、槍支致傷力鑒定補充意見、持有目的的相關證據等。
(四)為公益目的持有,社會危害性極低的不作為犯罪
裁判要旨:為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創辦公益性博物館等公益目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所涉槍支部分已喪失射擊功能或致傷力極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社會危害性極低,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624號“王某軍等人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持有槍支、彈藥案”中,王某軍為創辦海林市林海雪原抗日戰爭博物館(免費向公眾開放),非法買賣、持有多支槍支及彈藥。涉案部分槍支因銹蝕、老化無法正常擊發,部分槍支雖能擊發但致傷力極低,且博物館為愛國主義教育提供了重要平臺,社會反響良好。法院認為,王某軍的行為主觀上為公益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極低,同意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適用要點:此規則的核心是“公益目的”與“社會危害性極低”的結合,辯護中需提交博物館的公益屬性證明(如開放記錄、社會評價、政府部門表彰)、槍支喪失功能或致傷力低的鑒定意見、行為人公益行為的相關證據等。
(二) 量刑情節裁判規則:認定法定或酌定情節,實現量刑減讓
即使無法實現無罪或改變定性,通過認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仍可實現量刑減讓。結合案例,非法持有槍支案的量刑情節裁判規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自首、坦白:裁判要旨:行為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或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坦白)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典型案例之一“吳某祥非法制造槍支案”中,吳某祥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從輕處罰)。
2.立功:裁判要旨:行為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構成立功,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典型案例之三“羅某甲非法制造槍支、羅某乙非法持有槍支案”中,羅某乙到案后揭發羅某甲非法制造槍支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構成立功,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從輕處罰)。
3.認罪認罰:裁判要旨:行為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從寬處理。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典型案例之五“張某斌非法持有槍支案”中,張某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相較于“情節嚴重”的起點刑三年,僅增加三個月)。
(二)酌定從輕情節
1.持有目的正當且未用于非法活動:裁判要旨:行為人持有槍支的目的為收藏、娛樂等正當目的,且未將槍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可酌定從輕處罰。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05-1-048-001“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中,于某持有槍支的目的為收藏,且十余年未用于非法活動,此情節是法院準許撤訴的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典型案例之六“孫某剛非法制造槍支案”中,孫某剛為打鳥、打野兔等娛樂目的改制槍支,未用于非法活動,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槍支致傷力較低或易于控制:裁判要旨: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材質簡陋、發射物無殺傷力,或槍支存在缺陷不易于使用的,因社會危害性較小,可酌定從輕處罰。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1507號“劉某魁、孫某梅等人非法買賣槍支案”中,涉案彩彈槍材質除槍管系鐵質外,其余均為塑料材質,槍口比動能較低,法院未認定“情節嚴重”,對劉某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低于非法買賣槍支罪“情節嚴重”的十年起點刑)。
3.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裁判要旨:行為人系初犯、偶犯,工作或生活中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可酌定從輕處罰。案例指引:“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許撤回起訴案”中,于某系退伍軍人,曾參加抗洪搶險,屢次受表彰,平時表現良好,此情節是認定其情節顯著輕微的重要依據;“孫某剛非法制造槍支案”中,孫某剛系初犯,當庭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4.主動上繳槍支,消除社會隱患:裁判要旨:行為人在案發前主動將槍支上繳公安機關,或案發后積極配合交出槍支,消除社會隱患的,可酌定從輕處罰。案例指引:實踐中,部分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涉槍物品清繳行動,行為人主動上繳所持槍支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已立案,也會作為重要從輕情節。如張萬軍教授團隊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主動上繳其收藏的2支氣槍,法院最終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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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專注刑辯)
(三)“情節嚴重”的排除規則
非法持有槍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通常為“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實踐中,若存在以下情形,可排除“情節嚴重”的認定:
1.對于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即使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但綜合考慮槍支的致傷力、持有目的、行為人一貫表現等因素,社會危害性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可排除“情節嚴重”的認定。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1507號“劉某魁、孫某梅等人非法買賣槍支案”中,劉某魁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8支(數量遠超“情節嚴重”的五支標準),但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材質簡陋,購買用途為真人CS游戲娛樂使用。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排除“情節嚴重”的認定,對劉某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適用要點:此規則的核心是“數量+情節”的綜合評估,而非“唯數量論”,辯護中需提交槍支致傷力低的鑒定意見、持有目的正當的證據、行為人一貫表現等證據,論證社會危害性未達“情節嚴重”程度。
1.“切割銷毀”槍支后持有,仍認定為非法持有但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制式槍支后切割銷毀,但經鑒定仍能拼成完整槍支的,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因行為人有銷毀行為,主觀惡性降低,可不認定為“情節嚴重”,降低量刑。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3-05-1-048-001“仝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中,仝某非法持有3支槍支(2支火藥動力、1支氣體動力)后,將其切割丟棄,后經鑒定被打撈的槍支零部件仍能拼成完整槍支。一審法院認定仝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緩刑;檢察機關抗訴后,二審法院認定仝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但考慮到仝某有切割銷毀槍支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小,未認定為“情節嚴重”,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低于“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中間檔)。
適用要點:此規則的核心是“銷毀行為體現主觀惡性降低”,辯護中需提交行為人主動切割銷毀槍支的證據(如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記錄),論證其主觀惡性較小,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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