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縣融媒體中心11月20日訊)近日,藤縣兩名被執行人因在微信、支付寶賬戶中累計收入超過200萬元,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這兩起案件再次警示,任何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執行生效裁判,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僅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藤縣人民檢察院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切實維護司法公信力。
案例一:借用他人賬戶收付款,羅某某獲刑一年四個月
羅某某與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羅某某歸還胡某某借款90萬元。判決生效后,羅某某未主動履行。在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后,其仍拒不報告財產,也未履行還款義務。為逃避執行,羅某某自2019年起長期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取款項,累計金額達200余萬元。其意圖通過隱匿資金的方式規避債務,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藤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羅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提起公訴。最終,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案例二:拘留后仍不收手,潘某某獲刑一年一個月
潘某某與黃某某退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潘某某歸還黃某某62萬余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潘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送達執行文書,其仍拒絕簽收,拒不報告財產,也未履行債務。 2023年,潘某某因賬戶存在大額資金往來且拒不履行義務,被法院處以司法拘留及罰款。然而,拘留期滿后,其并未悔改,繼續使用本人微信賬戶進行大額資金收支。2020年至2025年5月期間,該微信賬戶總收入超過200萬元,資金多用于個人消費,未用于履行判決義務,致使執行工作無法推進。 藤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認定,潘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5年8月22日對潘某某提起公訴。最終,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檢察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上述兩名被執行人通過使用他人賬戶等方式故意隱匿、轉移財產,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均已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
賬戶收款兩百萬,東藏西躲耍聰明。 以為換戶能瞞天,誰知賬目皆留印。 法律不是紙老虎,判刑坐牢一年長。 勸君莫要學老賴,主動還錢方安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藤縣人民檢察院:吳少陽 潘俊名;藤縣融媒
編輯:太平微資訊;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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