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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本律師曾發布過一篇關于仙人跳案件反轉的文章。
那起案件發生在2024年10月:我的委托人與一名女子發生關系后被指控涉嫌強奸。然而短短數日后,真相卻急轉直下——我們發現這其實是一場精心預謀的仙人跳。隨后,公安機關將三名共謀者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刑事拘留。
今年六月,另一名涉案嫌疑人也因同案被刑拘,至此,本案被告人數增至四人。
今天,案件終于完成全部庭審,但在庭審過程中,有一些特別耐人尋味的細節,引發了我的關注。我非常想與大家分享,也想聽聽各位的看法——到底是我多想、鉆了牛角尖,還是這件事本身就存在明顯的不公?
其實這篇文章原定的標題是《都說沒犯罪,為何只信公安,不信被告人?》,后覺得可能太過激進,容易被舉報下架,故替換為溫和的表述,各位對這個標題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人物關系
事先聲明,以下內容以B、C、D在庭審中的陳述及筆錄為基礎。
由于三人的供述在邏輯上前后一致,且能夠與現有客觀證據形成對應,我個人傾向認為他們的陳述更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
在講述關鍵經過前,需要先交代四名被告人的關系:A與B為情侶;C、D為無業人員,ABC為本地人,D為外地人。
庭審內容
庭審中,被告人A聲稱自己是當地公安某隊長G的“線人”,曾向該隊長提供涉毒線索。B是A的女友。C、D與二人相識后共同參與了本案。
根據BCD的陳述,A、C合謀設計陷害我的委托人。A稱隊長G是自己的“大伯”,并表示只需安排D與委托人發生關系,再將擦拭體液的紙巾留作“證據”,在G當值當天前往報案即可。等我的委托人被刑拘后,由G以“主辦民警”身份出面,通過“諒解”的名義向受害人家屬索取財物,再將所得款項分給A、B、C、D。
然而,這場陰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意外。
D與我的委托人在認識當晚即發生關系,而次日恰好并非隊長G的當值日。報案后,案件被另一組民警受理,計劃中的“主辦民警”無法介入。我的委托人雖在當日被刑拘,但經調查后,強奸案最終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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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的計劃不但未能得逞,反而因涉嫌誣告陷害罪將自己送進看守所,釀成一場徹底的反噬。
審判關鍵
庭審的關鍵之處在于:B、C、D在庭審與偵查階段的筆錄中均明確表示——當地公安局某隊長G參與共謀了此次犯罪。
他們均供述曾親眼看到A使用微信語音與G通話,聯系人備注是“G伯”,通話時雙方稱呼親密,關系非同一般。A也曾向他們介紹過G在當地公安的身份,并稱整套“仙人跳+索財”的操作方式,就是G傳授給他的。
基于此,我個人更傾向相信B、C、D的供述。
尤其需要強調的一點是:B與C在案發前素不相識,D又是外地人,三人彼此之間缺乏串供條件。而他們在被分別羈押、相互隔離的情況下,仍能在筆錄與庭審中給出“細節一致、邏輯連貫、相互能夠印證”的陳述。
如果不是確有其事,我不認為他們能說出這樣的供述。
再看A的行為:
A不是用手機號碼撥打,而是刻意使用微信語音通話。為什么?因為微信語音不像電信通話那樣能被調取通話清單——更隱蔽、更不留痕跡。這恰恰與三人所指稱的“與G勾連”具有高度一致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
BCD均稱案發前A使用的是蘋果手機,但公安機關最終只查獲了一臺紅米手機。
A的解釋更是前后矛盾:
(1)第一次庭審:稱醉酒時摔壞了蘋果手機;
(2)第三次庭審:又改口稱把蘋果手機“賣掉了”。
這種變化本身就說明問題。
作為自稱“G的小弟”,A很可能在被抓后仍存有僥幸心理,等出來,再賣G一個大人情:“看吧,對方律師怎么逼問,我都沒把你供出來。”
這一幕,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底層小弟幻想著用沉默換一條保護傘的恩情。
三次發函
G作為我認為需要進一步查明情況的關鍵人物,一直沒有到案,作為被害人代理人,我當然持續關注這一點。
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依職權第一次向公安發函,要求調查G是否與本案有關。
公安隨后回復了一紙情況說明,內容很簡短:“未發現G有違法犯罪情況。”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開庭前,本案審判長依職權第二次向公安發函,再次要求調查G是否涉案。
但這一次,公安沒有回復。
第二次開庭時,我在核查A的通話記錄時發現:報案當日,A與一個號碼進行了12次通話,時間從上午11:00一直到晚上23:56。庭后經我查詢,這個號碼的機主是當地一名公安輔警L。
庭審中,我先說明,自己發現了可能與G有關的線索。可能是A意識到了我下一步的問題,他顯得略有準備。
我問:“你在報案當日有沒有聯系過任何公安人員?”
A自信回答:“有,L。”似乎已經預料到我要問這一點。
“L是誰?”
“一個輔警。”
“D去報案,你為什么要給輔警打電話?”
“我們是好朋友,我問問他上班沒。”
“就這一通?”
“我記不清了。”
“那我告訴你,在報案當日,你與L一共通話12次,從上午11點持續到晚上將近24點。難道這些都是問他上班沒?”
既然已經出現客觀指向L的線索,我認為有必要從L入手,進一步查清是否與本案存在關聯,也可以順帶核實G是否與相關情況有所交集。
于是,我向合議庭提出,中止審理,待公安機關就此線索作出調查回復后,再恢復庭審。審判長當庭征詢公訴人意見,公訴人也認為,這一線索確實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后,再決定下一步程序。合議庭隨后同意了這一建議。
休庭
庭后,我向合議庭提交了書面意見,專門圍繞G和L是否涉嫌參與本案進行了逐條分析,其中包括公安可能提出的辯解理由,以及如何進一步證實A與G存在關聯的具體方法。
舉個例子,A不是說蘋果手機已經銷毀,查不到微信記錄了嗎?
沒關系,只需讓G添加A的微信賬號,即便聊天記錄被刪光,系統依然會顯示雙方第一次互加好友的時間。
不信的朋友可以自己試一下。
而就在我已經把可能的調查方向、調查方法寫得如此細致、清晰的情況下,最終仍未等來我預期中的調查結果。
公安機關的回復如下:
1.一紙情況說明:未發現L涉嫌犯罪的線索。
2.L的詢問筆錄:電話往來只是朋友之間的日常聊天,包括約打臺球等內容。
對于這樣的回復,各位怎么看?
今天庭審已全部結束,接下來就是等待法院的正式判決。
整體而言,這起案件確實頗有戲劇性:前期作為辯護人經歷案情反轉,后期作為被害人代理人又圍繞G深挖線索,兩個角色、兩種視角,案件本身也因此顯得更為復雜。
不過從目前情況看,我個人估計:本案的判決書大概率不會出現關于G的任何內容,短期內G也大概不會因為這起案件受到影響。
但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中的細節、雙方的攻防,的確值得回味和討論。
如果你對案件的細節、司法程序的攻防,或平時的辦案經驗感興趣,歡迎加入我的讀者交流群。添加我微信,備注“加群”,我會拉你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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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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