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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贛州經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微信群辱罵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們: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虛擬空間中的言行同樣受法律約束,一旦越界,就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01
案件回顧:微信群辱罵業委會主任,法院判決公開道歉
原告楊某是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協調小區公共事務,維護業主權益。被告鐘某則是該小區的一名業主。某日,鐘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成員多達499人)中公開發表言論,稱楊某“收取了20萬元的好處費,所以必須擺爛”。這一言論迅速在群內傳播,導致其他業主對楊某的信任度下降,甚至有人質疑其職業操守。
楊某認為,鐘某的言論純屬捏造,不僅損害了他的個人名譽,還影響了他在業主群體中的公信力。在多次溝通無果后,楊某決定訴諸法律,要求鐘某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恢復其名譽。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鐘某在微信群中發表的言論缺乏事實依據,屬于捏造事實、惡意誹謗,客觀上降低了楊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最終,法院判決鐘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該業主微信群中發布致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且保留至少5天)。如果鐘某拒不履行,法院將直接在微信群中公布判決書,以強制執行。
02
法律分析:微信群罵人為何構成侵權?
這起案件看似簡單,但涉及的法律問題卻值得深思。為什么在微信群中罵人會被判侵權?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
1. 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言論同樣受約束
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此外,《民法典》第1024條也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微信群雖然是虛擬空間,但本質上仍屬于公共場合,尤其是人數眾多的業主群、工作群等,言論傳播范圍廣、影響大。如果有人在群內捏造事實、惡意攻擊他人,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就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
2. 侮辱、誹謗與正當批評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負面言論都會構成侵權。法律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允許合理批評和監督。但如果言論符合以下特征,就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1)捏造事實:如鐘某稱楊某“收了20萬好處費”,卻無法提供證據。
2)惡意攻擊:言論帶有侮辱性,如“擺爛”“貪污”等貶損性詞匯。
3)造成實際損害:如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工作生活受影響等。
在本案中,鐘某的言論明顯超出了合理質疑的范圍,屬于無端誹謗,因此法院認定其構成侵權。
3. 網絡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網絡侵權責任的認定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1)侵權言論的傳播范圍:微信群人數越多,影響越大,責任越重。
2)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是情緒發泄還是蓄意詆毀?
3)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如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
本案中,鐘某在近500人的大群中發表不實言論,影響惡劣,法院因此判決其公開道歉,以消除不良影響。
03
現實啟示:網絡時代,如何避免“禍從口出”?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在互聯網時代,我們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法律證據。那么,如何在享受網絡便利的同時,避免因言論不當惹上麻煩?
1. 理性發言,避免情緒化攻擊
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發言時,應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時沖動發表過激言論。如果對某些事情有意見,可以通過合理渠道反映,而不是用侮辱性語言攻擊他人。
2.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網絡信息魚龍混雜,許多謠言往往以“聽說”“據說”開頭,缺乏事實依據。轉發或評論時,務必核實信息真實性,避免成為謠言的傳播者。
3. 遇到網絡侵權,如何維權?
如果發現自己被人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固定證據:截圖、錄屏保存侵權內容。
2)要求刪除:聯系群主或平臺刪除不當言論。
3)法律途徑:若影響嚴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04
網絡自由有邊界,文明上網是底線
贛州這起案件再次證明,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遵守法律底線。一句不負責任的辱罵,可能毀掉他人的聲譽,也可能讓自己面臨法律制裁。
作為網民,我們應當謹言慎行,用理性、文明的表達方式參與網絡討論,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畢竟,真正的自由不是肆意妄為,而是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同時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網絡無小事,發言需謹慎!
(本文案例來源于公開報道,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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