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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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朱女士(29歲)懷孕后一直在附屬醫院做產前檢查。懷孕9月后凌晨,其感覺羊水破裂,隨即到該院婦產科住院待產,入院診斷為:1、胎膜早破;2、孩子臍繞頸一周;3、孕1產0,38+5周單胎妊娠枕左前先兆臨產。后進行相關檢查,先后用縮宮素、米索前列醇催產。入院第3天2:50分,護士匯報患者胎心未聞及,遂進行B超檢查,B超顯示:宮內妊娠:1、單胎、頭位、活胎;2、胎盤功能1級;3、羊水量少;4、臍繞頸一周;5、檢查過程中胎兒心率慢;6、臍帶未見血流信號。
為搶救胎兒于當日3:50開始對朱女士進行剖宮產手術,于3:53頭位取出一足月男嬰,經搶救42分鐘于4:35宣布新生兒死亡。后朱女士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診斷為:1、菌血癥;2、剖宮產后腹壁切口感染;3、胎兒窘迫等。病案中的新生兒記錄單顯示,新生兒年齡為0天2小時,評分為0分。
患方認為附屬醫院存在醫療過錯,造成新生兒死亡,起訴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2萬余元。
法院審理
訴前醫療調解委員會委托醫療損害鑒定。鑒定意見為:醫院對朱女士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朱女士之子(新生兒)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方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審理過程中,患方申請調取醫院新生兒搶救過程視頻,醫院出具情況說明,稱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監控系統視頻圖像保存時間應大于或等于30天,目前該院監控系統含手術室視頻圖像保存時間為60天,到期自動覆蓋刪除。并辯稱吳女士之子娩出時為死胎,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新生兒出生時屬于活體還是死體。該焦點本可通過專業的尸檢予以確定,但醫院未按照規定向患方告知尸檢事宜,錯過了查明真相的時機,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醫院雖庭后提交了會議記錄,證明其向患方告知了尸檢事宜,但該會議記錄系其單方記錄,沒有患方的簽字和認可,故對該證據依法不予采信。另根據病歷記錄的“新生兒搶救記錄”顯示,新生兒的年齡為“0天2小時”,且進行了42分鐘的搶救,亦證明其在出生時為活體。參照鑒定意見,酌情確定附屬醫院承擔8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68萬余元。
附屬醫院不服提起上訴。并提供會議記錄、術前監控錄像及病歷操作演示系統作為證據。證明已明確告知過患方可以尸檢,當時處理該糾紛時的環境狀況及患方沒有簽字的原因,以及醫院只要錄入該系統,系統會自動計算出生年齡為0天2時,創建搶救記錄系統同樣會自動生成對應的年齡,故不能因此認定新生兒娩出時為活體。
患方認為該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且不但不能證明患方有醫鬧的事實,反而能夠證明醫方拖延解決醫患糾紛。搶救過程視頻是新生兒搶救過程最真實、最直接的證據,雙方發生糾紛后,患方曾向相關負責人索要視頻內容被拒絕,但承諾會保存監控視頻內容,有錄音為證。醫院稱“監控系統含手術室視頻圖像保存時間為60天,到期自動覆蓋刪除”,但是在上訴狀中卻又稱“產房的特殊環境不宜進行視頻拍攝,且患方沒有提出保留搶救嬰兒的視頻資料”,醫方敘述明顯自相矛盾,完全是為了推卸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患方未在會議記錄簽字確認,醫院也未另行制作尸檢告知書,不能證明告知過對胎兒可以尸檢,一審中醫院對病案記錄并未提出異議,出生時2小時的記錄以及搶救42分鐘的事實及胎兒搶救無效后口鼻出血,完全可以證實胎兒出生時是活體。醫院明知舉證期限,而在一審中不舉證,在一審庭審后提交會議記錄,在二審中又提供演示系統,可以證實醫院存在掩飾真實病歷的客觀事實。醫方證據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能證明新生兒為死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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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醫療糾紛發生后,應急處理的及時性和規范性,直接決定了后續糾紛解決的走向。尤其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下,尸檢告知、證據封存等應急措施,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更是醫療機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手段。本案中,醫院在糾紛應急處理環節的表現極為不專業,其在尸檢告知義務和關鍵證據保存上的雙重失誤,使得原本可以通過科學手段厘清的事實,最終陷入無法辯駁的被動境地。
尸檢告知義務方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上述規定清晰界定了醫療機構在患者死亡后的尸檢告知義務,其不僅要告知尸檢,還要明確告知尸檢的時間限制、法律后果。而且該告知義務的履行要以書面等法定形式固定,經患方簽字確認,否則即視為未履行告知義務。本案中,在新生兒死亡后即產生醫療糾紛,醫院面對患方對死因的質疑,僅以單方會議記錄的形式主張已履行告知義務,但該記錄既無患方簽字,也無其他證據如錄音、錄像予以佐證,顯然不符合法定的告知形式要求。故此,一審法院認定醫院未履行尸檢告知義務,導致死因無法通過科學手段判定,不利后果由醫院承擔。
在證據保存方面。醫院未能妥善保管新生兒搶救過程的視頻資料,這一重大瑕疵直接影響了法院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尤其是監控視頻的滅失與陳述矛盾。在醫療糾紛處理實踐中中,監控視頻已成為還原診療過程、固定關鍵事實的重要證據。本案中,醫院在證據保全上存在兩個致命問題:一是監控視頻的保存與提供存在明顯矛盾,醫院先是出具情況說明稱“手術室視頻保存60天,到期自動覆蓋刪除”,后在上訴中又主張“產房特殊環境不宜進行視頻拍攝,患方未提出保留視頻”,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進一步削弱了醫院陳述的可信度,直接被法院認定為推卸責任;二是在患方明確提出索要搶救過程視頻后,醫院未履行證據保全義務,反而以自動覆蓋為由主張視頻滅失,由此被二審法院認定存在掩飾真實病歷的客觀事實。醫方證據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
此外,在病歷記錄方面,新生兒記錄單上“0天2小時”的年齡記錄和42分鐘的搶救記錄與醫院主張的新生兒為死胎的說法明顯矛盾,醫院試圖通過病歷操作演示系統解釋為自動生成,但這種解釋反而加深了法院對醫院誠信的質疑。
同時,在訴訟策略方面,醫院在一審和二審過程中的表現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方面,醫院未能準確把握訴訟的爭議焦點,未能針對性地組織證據和論證,而是采取了分散、矛盾的舉證方式,降低了證據的證明力。另一方面,醫院未能遵守舉證期限要求,在一審中未能提供全部證據,而在二審中才提交新的證據,這種違反訴訟程序規定的行為不僅影響了證據的采信,還給法院留下了不誠信的印象。
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醫療機構從制度建設、質量管理、病歷規范、告知同意、證據保存等多個方面入手,全面提升醫療安全水平和糾紛處理能力。醫療機構應從本案中吸取教訓,加強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能力建設,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同時,在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應當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準確把握爭議焦點,及時提供有效證據,避免因訴訟策略失誤導致不利后果。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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