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問我‘對方說你欠他5萬,是不是真的’,我沒吭聲,咋就成我認賬了?”不少人打官司時沒留心,一句話、一個沉默,就可能產生“自認”的法律后果,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把“自認”的門道說透,避免稀里糊涂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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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懂法:《民事訴訟法》的“自認”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自認是指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主張的事實表示認可,一旦構成自認,法院可直接將該事實作為判案依據,不用對方再舉證。
這4種情況,就算“認了”,別踩坑
1. 明示自認:說出口、寫下來都算
庭審時口頭承認“這錢我確實沒還”,或在答辯狀、證據說明里寫下“對方說的沒錯”,都屬于明示自認。這種認可直接有效,千萬別因情緒激動或想“緩和關系”亂說話。
2. 默示自認:不否認=認了
對方說你欠錢,你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法官追問后還是含糊其辭,就會被認定為默示自認。更要注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法院也可能把對方主張的事實當作你認可的依據。
3. 律師代你“認了”:代理人說話算
你請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承認相關事實,一般也會構成自認。除非你當庭明確反對,或事先特別約定代理人無權認可事實,否則別覺得“律師說的不算”。
4. 調解和解時的自認:不算數!
這點要記牢:調解或和解時為了達成協議說的“我差不多該擔點責任”,就算寫進調解筆錄,也不能作為后續判決的自認依據。別因怕談崩就不敢讓步,調解中的說法有“豁免權”。
關鍵提醒:自認只在訴訟過程中有效,私下聊天的承認不算。庭審時不懂就說“不清楚”“需要核實”,別沉默、別亂點頭,實在沒把握就找律師幫你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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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官司時遇到過“差點自認”的情況嗎?是怎么避坑的?評論區聊聊你的經歷,給更多人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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