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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師傅在一家企業勤勤懇懇工作了十多年,退休時卻發現公司從未給他繳納養老保險。憤怒之下,他將老東家告上法庭,卻被告知"已超過仲裁時效",法院無法支持他的訴求。
許多退休人員認為,只要權益受損事實清楚,隨時都可以向原單位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然而法律對此有嚴格的時效規定,錯過時效即使有理也難贏官司。
01 2025年案例:退休8年后維權敗訴
2017年3月,峨眉山的朱某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并開始領取養老金。然而,他很快發現自己的養老金水平明顯低于同齡企業退休人員。
原來,朱某自2004年3月起在當地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從未為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雖然朱某通過征地農轉非的方式自行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仍遠低于正常水平。2025年6月,朱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原公司賠償養老保險損失18萬元。
仲裁委員會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朱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審和二審均判決其敗訴,理由很簡單——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
法院指出,朱某最遲應當在2017年4月就知道自己的養老保險權益受損,但他在2025年才提起仲裁,已遠超法定的一年時效期。
02 養老保險糾紛的時效規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一規定適用于包括養老保險待遇糾紛在內的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
時效的起算點極為關鍵: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對于養老保險糾紛而言,通常從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時起算。
有些勞動者認為,退休后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時效可以延長到勞動關系最終止之日。但多個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仲裁時效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起開始計算,不因是否繼續用工而區別計算時效。
時效可能因起訴、協商等行為而中斷,重新計算。但勞動者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時效中斷的情形。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放棄時效抗辯權。例如,當勞動者提出補繳要求,用人單位表示配合并提供相關證明,法院可能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時效抗辯。
03 時效起算的三種不同情況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是時效起算的最常見情況。勞動者此時已經能夠明確知曉自己的養老金待遇水平,以及是否因單位未足額繳費而受損。
對于未足額繳費但尚未退休的勞動者,時效起算點存在不同觀點。有的法院認為應從知道權利受損時起算;也有觀點認為應從實際退休時起算。
勞動者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發現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應當自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
04 超過時效的維權路徑
即使超過仲裁時效,勞動者仍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如果用人單位曾作出同意賠償或配合補繳的承諾,可能被視為放棄時效抗辯權。勞動者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聊天記錄、書面承諾等。
對于社保繳費基數不足導致的損失,勞動者可向社保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差額。這一途徑不受仲裁時效限制,但可能受補繳時間限制。
結語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晚年的重要保障,維權不僅需要理由充分,更需把握黃金時效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退休后追討養老保險損失,務必在法定時效內行動。
裁判案例參考:(2025)川11民終1789號、(2023)蘇06民終2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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