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開始更新國內個人破產制度相關知識以來,不少粉絲都吐槽,相比于國外的個人破產制度,國內實在是太嚴格了,普通人很難實現個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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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從核心理念、準入條件、財產豁免等幾個方面來進行對比分析,幫助大家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
1、核心理念和目標不同
在國內已經對個人破產立法的城市,都明顯看出,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誠實而不幸”的負債人,尤其是因為創業、生產經營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同時,也為了最大程度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這就導致很多人在申請個人破產時感覺很難獲得受理。
反觀美國,目標主要是為了幫助債務人實現債務豁免,為負債人提供重生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美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更符合廣大負債群體的期望,但也容易滋生大量通過申請破產來逃廢債的現象。
2、破產程序的區別
國內個人破產主要有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主流方式是破產重整,即通過負債人未來的收入來還債。而美國則只有破產重整(第十三章)、破產清算(第七章)兩種方式,大致方式與國內基本一致,但申請個人破產清算則更為普遍,原因后面會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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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破產和解程序的存在感確實不強,在深圳實施個人破產四年多的時間內,申請破產和解的極其罕見。想想也對,如果負債人可以通過與債權人和解來達到化債的目的,何須鬧到法院去呢?
3、準入門檻:美國更寬松
雖然國內尚未出臺統一的個人破產有關制度,但根據深圳、廈門的明確要求,都只是對本地負債人開放,比如深圳要求申請人在深圳連續居住滿一年,連續繳納社保滿三年,廈門要求申請人在特區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五年,這一門檻直接將大量負債群體排除在外了!
而美國則沒有居住方面的規定,只是以收入水平來設限,法院將對申請人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將您的收入與 該州同等規模家庭的收入中位數進行比較,如果申請人低于中位數,就可以按照第七章申請破產清算,如果高于中位數,可以按照第十三章申請破產重整。
4、債務豁免和考察期
在國內,當個人破產成功后,申請人均需受到一定的監管和限制。
-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即便破產清算完成,仍然有長達3-5年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需要定期如實報告收入情況,并遵守限制高消費等規定,考察期平穩結束后,法院才會裁定債務豁免。
-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獲批后,雖然不會被限制高消費,但需要等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法院才會裁定債務豁免,而且即便如此,仍有長達八年的公示期,會對申請人產生持續的影響。
而美國如果是破產清算,在財產清算完成后就直接豁免了全部債務,但破產重整同樣是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再裁定剩余債務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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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豁免財產范圍
國內對破產申請人的豁免財產范圍非常有限,僅可保留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和工作必須(比如低價值車輛),深圳甚至將住房公積金都納入破產財產范圍,用于對債權人進行清償。雖然在破產重整程序,部分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房產保留,但需建立在房產的優先債權繼續清償,不可豁免的前提下。
反觀美國,豁免財產范圍就非常寬泛了,除了基本生活所需物質,包括限額內的宅地、車輛、限額內的珠寶、養老金、某些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都可以獲得豁免,遠超國內水平。
6、破產費用方面
在國內,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基本不會產生費用,如果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需要先墊付一些費用,但可以列入破產費用在破產財產范圍內優先受償。
但是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需要申請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在法院立案時,法院將收取235美元案件受理費及75美元綜合管理費(約合人民幣2000元)。此外,因為美國法律太過于復雜,申請人通常還需要聘請專業律師來處理破產案件,這又是一筆不菲的費用。真應了那句話,在資本主義國家,一切都需要給錢才能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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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差異的客觀原因。美國的個人信用體系發展較為成熟,而中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剛起步,為了防范社會普遍擔憂的 "老賴"逃廢債問題,必須通過更嚴格的審查和公示制度來保障制度的公信力。
美國的破產文化根植于個人主義和對“第二次機會”的信仰,制度的核心目標是盡快將債務人從債務枷鎖中解放出來,使其重新成為活躍的經濟參與者。
中國試點城市的個人破產制度則誕生于構建市場化營商環境和社會誠信體系的大背景下,它不僅要救濟債務人,更要教育債務人、平衡債權人利益,并向社會傳遞“欠債還錢、鼓勵自救”的價值觀,以避免引發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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