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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總,我這邊資金周轉困難,看能不能用我名下那套房子來抵剩余的貨款?房子位置好,價值絕對夠。”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李某向原告張某提出這樣的建議。張某堅決拒絕:“不行,合同白紙黑字約定明確,我要求支付貨款。”
在訴訟或訴前階段,當對方突然提出“以物抵債”來解決債務問題時,不少債權人會動搖。畢竟,相對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拿到一間房子或一輛車似乎更為劃算。但這種表面上的“捷徑”可能暗藏風險。
一、以物抵債的兩面性:便捷與風險并存
以物抵債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或訴訟階段,以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折價交給申請執行人以抵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或雙方約定的債務。這一方式有著顯而易見的優勢:能夠及時結案,提高執行效率,節約雙方當事人的時間與成本。
然而,以物抵債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障礙。最常見的情況是,雙方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但當債權人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債務人卻一再推諉。這時債權人才發現,僅憑一紙協議,并不能直接取得抵債物的所有權。
北京一起案例中的釀造廠與華視集團,雙方簽署了《抵債協議》,約定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抵償債務。但協議簽訂后,釀造廠遲遲不辦理過戶手續,華視集團只得訴至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案例)
二、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本質:新舊債的更替
以物抵債涉及“新債”與“舊債”的法律關系轉換。當你接受以物抵債提議,意味著你原有的金錢債權轉變為對抵債物的請求權。這一轉變在法律上稱為“新債清償”,即成立新的債務,與舊債務并存,債權人既可以主張履行舊債務,又可以主張履行抵債協議。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簽署以物抵債協議并不等于權利已經實現。對于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輛等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只有在完成過戶手續后,所有權才真正轉移。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律一般予以支持。但若協議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且存在“到期不能償還,用抵押物抵頂借款”等條款,則可能涉嫌“流質契約”,我國法律對此是禁止的。
三、遇見以物抵債提議,三步判斷法
1. 評估抵債物的真實價值
接受以物抵債前,務必對抵債物進行專業評估。有些被執行人會將偽劣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用積壓滯銷商品抵債,甚至高估價格。
案例表明,債權人應學會借助律師、社會中介組織、市場咨詢機構等人員和單位,查清被執行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情況,充分論證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2. 確認抵債物無權利瑕疵
需要查明抵債財產上是否存在擔保物權、優先權、輪候查封等影響權利轉移的事項。如果抵債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設定了抵押,即使你接受抵債,也難以順利辦理過戶。
在一起案例中,當事人約定以車輛折抵債務,但該車輛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導致抵債協議無法履行。因此,務必核實抵債物是否干凈、無權利負擔。(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案例)
3. 考慮后續程序成本
抵債物過戶可能產生相關稅費,而裁定書中往往不會對費用承擔主體進行規定,這就會導致當事人對相關費用的承擔產生爭議。房屋等財產還可能受限購政策影響,需要接受抵債方具備相應資格。
結語:謹慎決策,避免“債變物”卻“物非我屬”
當對方在訴訟中提出以物抵債時,不要急于接受。務必核實抵債物的真實價值、權利狀況以及過戶成本。若決定接受,應簽訂權責明確的協議,并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同時,也可考慮約定補充條款:若抵債協議無法履行,原有的金錢債權自動恢復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債權人仍有權選擇按照原債權債務關系主張權利。這意味著,如果抵債物存在瑕疵或無法交付,你還可以回歸到原始的金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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