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通過受讓申請執行人(債權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再主張以該受讓債權抵銷自身債務的情形日益常見。
那么,債務人受讓執行人債權后能否抵銷?法院是否主動審查?
最高院公報案例《黃明與陳琪玲、陳澤峰、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當債權人同時為多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且資產狀況陷入困難時,債務人以受讓某一申請執行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執行債權而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應采取審慎的態度審查抵銷主張是否成立。在實質審查過程中,既要保護善意抵銷權,也要確保債權的公平受償,防止主動債權變相獲得優先受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焦點是:關于陳琪玲主張以其從案外人吳永忠處受讓的對黃明的債權抵銷陳琪玲對黃明的債務的問題。
首先,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抵銷訴求進行審查。
陳琪玲在一審中提出的債務抵銷主張屬于以行使抵銷權的方式對黃明的債權請求權進行抗辯,也即訴訟抵銷抗辯。一般情況下,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訴訟抵銷抗辯在法律上并無不當,為了實現訴訟經濟目標及免除個案中當事人另行起訴的訴累,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中對被告提出的訴訟抵銷抗辯予以審查處理,確定這一抗辯是否成立。一審法院以黃明與案外人吳永忠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黃明不同意將其與吳永忠之間的債務與陳琪玲所欠債務抵銷為由,對陳琪玲的抵銷主張不予審查存在不當,本院在此予以指出。
其次,抵銷權的行使不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抵銷權作為合同法規定的一項實體權利,債務人可通過行使抵銷權免除自己的債務,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抵銷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國企業破產法在承認抵銷權的同時,又對用來抵銷的主動債權進行了限制,特別是規定了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允許抵銷。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債務人的債務人通過新取得債權來主張抵銷,使自己的新取得債權得到優先清償、使自己的債務得以免除,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與此同理,在我國目前沒有自然人破產法的司法現狀,在訴訟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存在關聯的情形下,出現個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時,應當防止損害第三人特別是個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黃明已是多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這些案件中的債權均因黃明缺乏可供執行財產而未得到清償,若在本案中徑行準予陳琪玲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債務,將導致黃明的可供執行財產的直接減損,并損害涉及黃明的其他執行案件中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再次,訴訟審理程序中抵銷權的行使不應與執行程序中公平分配原則相沖突。
在一般情況下,有效的訴訟抵銷抗辯在經法院審查后可以獲得支持,但當存在訴訟審理程序中抵銷權行使與執行程序參與分配有關聯的情形下,抵銷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限制。
本案中,黃明作為多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一直無法履行債務,陳琪玲受讓并主張用以抵銷的主動債權即來自于其中的一起執行案件,且該債權原本便存在因黃明無可供執行財產而被迫終止執行的情況。在本案中徑行準予陳琪玲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債務,這就意味著源自吳永忠的未能通過執行受償的債權,反而以此種方式間接地較黃明的其他債權人得到優先受償,與執行程序參與分配制度的公平分配原則直接沖突。
最后,人民法院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認是否支持抵銷權的行使。
對于債權轉讓情形下債務人以受讓取得的債權主張抵銷的,且取得的債權在執行程序中無法實現時,人民法院應當對訴訟抵銷抗辯予以審慎的實質審查。即,人民法院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審查用于抵銷的主動債權的取得情況,以保護善意抵銷權的同時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在陳琪玲明知黃明作為多起案件被執行人缺乏可供執行財產的情形下,在本案一審庭審之后受讓債權并主張抵銷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當事人能舉證證明被執行人事實上仍存在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訴訟抵銷抗辯事實上不會損害被執行人的其他案外債權人利益的,對于此類訴訟抵銷抗辯,法院仍可予以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