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更好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
孫某與郭某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
——“電話溝通+實物核查”化解瑕疵產品貨款糾紛
基本案情
郭某在孫某處訂購彩鋼瓦,總價款為28300元,郭某給付孫某3000元定金,孫某在彩鋼瓦加工完成后運送至郭某的養殖場。在卸貨完成后,郭某以彩鋼瓦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不支付剩余貨款。孫某多次討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貨款25300元。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調解員進行先行調解。調解員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電話溝通,安撫雙方情緒。調解員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時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在兩天內多次通過電話等方式與雙方當事人耐心溝通,理清糾紛原委,聽取各自訴求,幫助分析利弊,當事人態度逐漸緩和,表示愿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二是當面溝通,明確爭議焦點。鑒于雙方態度緩和,調解員與孫某共同到郭某家中進行“面對面”溝通。經溝通,調解員了解到郭某因彩鋼瓦存在個別裂痕、坑洼、色差等問題,希望孫某減少部分貨款,但孫某堅持認為自己提供的彩鋼瓦質量符合要求。雙方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彩鋼瓦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三是實物查看,核查爭議問題。為核實爭議問題,調解員通過實物查看,發現部分彩鋼瓦確實存在裂痕及色差。在核實彩鋼質量問題基礎上,調解員向孫某耐心釋法說理,向其闡明買賣合同中針對產品質量瑕疵的補救方式,釋明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經調解員耐心溝通,孫某對于有質量問題的彩鋼瓦,同意減少部分貨款。同時,調解員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類似裁判案例,引導當事人形成合理預期。
四是情理結合,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員從情理角度出發進一步開展溝通協調,并根據雙方意見及瑕疵彩鋼瓦的數量、貨款等,為雙方當事人擬定初步調解方案。最終,孫某同意減少1700元,雙方就需支付的貨款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處理結果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郭某當場向孫某支付23600元。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第595條、第615條、第617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因產品質量爭議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日常生活中,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容易忽視書面約定和及時驗貨,對產品質量的標準容易產生錯位認知,進而引發價款數額的爭議。本案中,調解員采取“電話溝通+實物核查”方式,促推糾紛高效化解。一方面,通過電話溝通安撫對立情緒、全面了解糾紛情況;另一方面,通過查看實物核查爭議事實,為調解奠定基礎。同時,調解員組織雙方“面對面”溝通,向當事人釋法明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理解,通過情緒疏導與依法調解相結合,不僅促使糾紛依法化解,也通過情理法相融合,關注當事人情感需求,解開雙方之間癥結,促使當場履行、一次性履行,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推薦部門:通許縣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通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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