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田軍,今年42 歲,這四年里,我往返相關部門數十次,提交的材料堆了厚厚一沓,只為幫年過七旬的母親,守住她名下那 1.5 畝承包地的合法權益。
母親的這片地,藏著她一輩子的念想。1998 年,她將戶口從武漢市青山區某村遷至漢陽區,轉為非農業戶籍,但始終眷戀故土,一直留在村里生活耕種。2005 年,村里開展二輪土地承包延續工作,村委會與母親簽訂了正式承包合同,明確 1.5 畝土地用于農業生產,承包期從 2004 年 1 月 1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后來,鄉級農業承包主管部門也為母親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她攥著這本證,念叨著 “老了也有個踏實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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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2022 年 2 月,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后,強行收回了這片土地,地里的蔬菜也因此受損。我們帶著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想弄清緣由:簽訂合同、頒發權證時均無異議,為何十幾年后突然有了不同說法?我們想就蔬菜損失索賠,可后續提起民事訴訟后,因取證存在客觀困難,至今未獲任何賠償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我受母親全權委托,開啟了維護權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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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我們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履行承包合同,確認村委會與某生態旅游公司的土地流轉合同效力,一審、二審及省高院再審均未獲支持,判決提及 “母親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街道辦對相關決議合法性作出認定” 等理由;
2022 年起,母親就向武東街道辦申請核查村委會收回土地決議的合法性,遲遲未獲明確答復;2024 年行政訴訟勝訴后,相關核查仍未推進核心問題;
2025 年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兩審均以 “缺乏相關行政認定” 為由駁回,而街道辦曾有 “上訴后撤訴” 的操作,我們陷入了 “需行政認定→行政未明確→民事難推進” 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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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年里,母親身體還算硬朗,仍想下地耕種,如今卻只能在他人地里幫忙,每次我回家,她都會輕聲問:“咱們的地還能要回來嗎?” 我只能一遍遍安慰 “再等等”,可夜里想起她期盼的眼神,總是輾轉難眠。
我們手中有完整的承包合同、政府頒發的經營權證,也了解到多起類似案例中,農轉非后仍在村里耕種的村民,合法承包權均得到了保障。我們始終理性維護權益、敬畏法律,只是想弄清幾個疑問:母親的承包手續齊全,為何不能按合同種到承包期滿?《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強制收回承包地” 的規定,如何適用于本案?街道辦經法院判令后,能否盡快對相關決議合法性作出明確認定?
如今,這片土地已被流轉,暫未投入使用,但它承載著母親的晚年寄托,也是法律賦予她的合法權益。我們不求額外訴求,只盼相關部門能關注此事,依法核查、公正處理,讓母親能在自家承包地里,種到合同約定的2028 年,給老實人一個踏實的交代。
無論前路多遠,我都會陪著母親堅持下去,相信法治社會里,合法權益終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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