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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八起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騙取出口退稅,作案手法覆蓋循環進出口、買單配票及偽報出口等,釋放出持續從嚴打擊的強烈信號。為深入理解當前司法態勢,本文將以這3起案例為樣本,深度剖析其中的法律爭議焦點,系統梳理當前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司法共識,并在此基礎上展望“以數治稅”深化背景下2026年的監管趨勢。
01
案例一:循環出口,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關鍵在于進口環節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黃某某系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該公司主要從事羊絨制品、紡織原料的采購、加工、進出口等業務。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黃某某等人通過美某公司以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將紡織紗線出口至香港。貨物抵港后,其團伙立即以“來料加工”名義將同一批貨物報關入境,經物流運至上海或河北,重新包裝后再次以美某公司名義出口,形成“出口—復進口—再出口”的閉環流轉。
為實現虛假貿易的閉環,黃某某等人將資金通過私人賬戶轉入地下錢莊,并經由其在香港控制的多家公司,以“外商付款”名義完成資金回流,偽裝成真實結匯。在此虛假貿易基礎上,美某公司及相關外貿公司據此申報并騙取出口退稅款。經查,黃某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累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高達人民幣8.7億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黃某某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特別巨大,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某某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1.合法循環與騙稅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稅款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六)項,循環進出口行為可構成騙稅。然而,構罪的核心并非“循環”形式本身,而在于該行為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若企業合規申報、依法繳納各環節稅款,其循環行為屬于經營自由范疇。本案中,黃某某等人濫用“來料加工”保稅政策,逃避了貨物復進口時本應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致使國家在后續出口環節為其“退還”了并未實際承擔的稅款,造成財政損失,此為騙稅實質。
2.走私行為與騙稅目的的司法界分
本案中,黃某某偽報貿易性質、以免稅方式進口保稅料件并擅自內銷的行為,本身已涉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然而,司法機關最終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遵循了刑法理論中的“牽連犯”處斷原則,即當犯罪行為的手段(走私)與目的(騙稅)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時,擇一重罪處罰。此舉更能全面評價其最終目的在于騙取國家退稅款的整體社會危害性。當然,也有典型判決認為走私與騙稅是否構成牽連犯,要具體考察走私與騙稅之間的時空關聯。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編號2023-05-1-081-001“劉某甲等12人走私貴重金屬,騙取出口退稅案”認為,本案走私貴重金屬與騙取出口退稅之間的時空關聯,無法上升到刑法意義上的牽連關系,涉騙取出口退稅的走私行為不應認定為牽連犯。最終本案被認定為“走私貴重金屬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
回歸本案,循環出口是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不取決于貨物是否“循環”,而在于是否在循環中通過逃避進口稅收、偽造貿易環節,騙取本不享有的出口退稅。
02
案例二:買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之典型
(一)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羅某某在未真實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安排沈某某等人(另案處理)購買他人無需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即所謂“買單”。隨后,羅某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南昌市小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南昌市霖某服飾有限公司等,虛開與報關單信息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完成“配票”環節。經查,其以上述手段騙取國家退稅款共計1.4億余元(其中51萬余元已申報但未實際退稅)。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等人以假報出口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告人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100萬元,對羅某某從寬處罰。最終,判處羅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二億元罰金;違法所得依法追繳。該判決已生效。
(二)案件分析
“買單配票”是當前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中產業化程度最高、危害最大的典型模式,其本質在于通過拼湊單證,虛構出口貿易事實,由此長期以來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
在政策層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已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要求代理出口企業不僅需將出口代理費收入作為營業收入申報,還必須在預繳環節準確報送實際委托方信息。如未能履行上述報送義務,相關代理出口業務將被視同自營,由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責任。此項規定顯著強化了出口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力度,預計將對行業生態產生深遠影響,尤其對長期依賴“買單配票”等不規范模式的企業構成嚴峻挑戰。
在技術層面,隨著“金稅四期”與“單一窗口+區塊鏈”系統的深入協同,稅務與海關數據已實現全面聯動與交叉驗證。這使得以往與“買單出口”相伴生的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的操作空間被大幅壓縮,相關高風險企業已被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因此,出口企業應堅持以真實業務為基礎,如實申報并合規辦理退稅,妥善留存相關業務資料備查。如面臨虛開或騙稅風險,應及時聘請專業律師與稅務機關溝通,說明業務真實性及申報材料真實性,必要時通過行政救濟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行政處罰風險升級為刑事風險。
03
案例三:偽報出口,形式合規與實質違法如何判定
(一)案情簡介
2016年上半年,被告單位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與新某行公司商定,由東某公司銷售白銀給新某行公司。由于白銀屬于國家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且按規定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姚某某策劃將國內采購的白銀與背板簡單加工,偽裝成“濺射靶組件”,并通過虛增交易環節、偽報商品品名的方式出口。
在實際操作中,東某公司先將加工后的“濺射靶組件”銷售給姚某某控制的其他關聯公司,再轉售至香港新某行公司。對方收貨后立即將組件拆解,白銀回爐重熔,背板則通過指定公司回流至東某公司重復使用,結算僅按白銀實際價值扣除提煉費執行。
經查,東某公司、姚某某等采用上述方法,出口白銀共計609377千克,申報取得國家出口退稅共計4億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東某公司及姚某某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姚某某系主犯,單位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東某公司罰金4億元,姚某某有期徒刑14年、罰金500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二審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對白銀及其制品的待遇經歷了重要調整。2008年取消白銀出口退稅后,政策允許經過實質加工的白銀制品申請退稅。為防范利用簡單加工騙取退稅的行為,2012年出臺的39號文確立了“主要原材料成本占比”標準,將白銀成本占比80%以上的制品視同白銀管理。此后,2014年98號文進一步擴大貴金屬原材料監管范圍。然而,實踐中仍不斷出現通過精密配置原材料比例規避監管的案件。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逐步形成了一套認定標準:
1.商品功能與市場需求分析
司法機關通過審查產品的實際功能與市場需求,判斷出口行為的真實性。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通過相關產品已獲得專利權來進行抗辯,但法院指出“濺射靶組件”僅是將白銀與背板簡單固定,無質量檢測和功能測試,完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生產目的并非實現其宣稱的功能。類似地,在浙江高院審理的(2018)浙刑終97號案中,法院認定所謂“帶鈀接頭白銀導線”在實際應用中既不符合工業標準,也無法滿足高端音響需求,缺乏真實市場基礎。
2.交易流程合理性審查
司法機關重點關注交易環節的設置是否符合商業邏輯。本案中,法院發現東某公司在與最終買方直接商定白銀價格的情況下,仍插入其控制的關聯公司完成形式上的轉手交易,明顯違背正常貿易慣例,反映出掩蓋交易實質的主觀意圖。在汕頭楊某騙稅案中,設立多層境內外關聯公司進行循環交易的行為,也被認定為虛構交易環節的重要證據。
3.結算方式與貨物最終流向追蹤
真實的結算方式和貨物最終用途是判斷交易實質的關鍵指標。本案中,交易雙方僅按白銀價值結算,且“濺射靶組件”在境外被立即拆解回爐,充分證明交易標的實質為白銀而非白銀制品。這一特征在同類案件中被普遍作為認定騙稅的重要依據。
本案確立了處理偽報品名騙稅案件的重要裁判規則:形式上的合規不能掩蓋實質上的違法。企業在經營貴金屬制品出口業務時,應當確保產品具有真實功能和市場需求,交易流程符合商業實質,避免通過技術性安排規避政策監管。同時需注意,將不享受退稅的產品申報為退稅產品是否構成騙稅,需具體分析主觀故意。若企業因理解偏差導致申報錯誤,而非故意虛假申報,則不必然構成騙稅。
04
趨勢展望:出口退稅仍然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重點監管領域
隨著技術發展和國際協作的深化,出口退稅監管體系正在快速升級。展望2026年,監管工作將呈現三個明顯趨勢:
(一)從“以票管稅”邁向“以數治稅”,海關與稅務監管數據將聯通
金稅四期系統的全面推廣,標志著稅收監管正式進入“以數治稅”時代。最顯著的變化是各部門信息將實現全面共享——稅務、海關、銀行、外匯、公安等部門的數據壁壘將被打破。系統會自動分析企業出口業務的貨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智能識別異常情況。比如,同一批貨物頻繁進出境、出口報價明顯偏離市場行情、報關單與發票信息不匹配等,都會立即觸發預警。
監管方式也將從事后查處轉向事前預防。系統發現可疑交易后,可能在退稅申報階段就直接暫停辦理,要求企業先行提供證明材料。這種轉變將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威懾力。
(二)重點關注新興行業與特定商品
政策鼓勵的行業往往容易成為騙稅的重災區。隨著國家加大對“新三樣”(鋰電池、光伏產品、新能源汽車)等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這些領域的出口騙稅風險也在上升。今年8月,深圳查處首例“新三樣”領域出口騙稅,涉案金額1.49億元。預計監管部門將建立專門的監控指標,對這些行業的技術特點、原料采購、生產能力與出口規模進行匹配分析,防止稅收優惠被濫用。
同時,貴金屬(白銀、黃金制品)、稀有金屬、高端電子產品等價值高、易偽報的商品,將繼續受到嚴格監管。對這些商品的分類審核和價格核實會更加細致。
(三)國際協作和企業內控雙重強化
國際貿易合規正在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議題。各國在反避稅、反洗錢方面的合作不斷深入,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加強信息交換和執法協作。例如,墨西哥將于2026年實施的海關改革,核心就是通過數字化手段嚴厲打擊走私和逃稅,這預示著跨國貿易的透明度要求將全面提高。對企業來說,合規管理要從“事后補救”轉向“事前防范”,建立有效的內部防控體系,將合規要求落實到采購、生產、出口每一個環節,避免承擔巨額經濟損失、涉及稅務行政及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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