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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總量經當地財政部門核定發放后,為了達到實施績效工資的增資機制和獎勵制度,絕大部分地方都是采用了績效工資中的70%(基礎性績效工資)直接按月發放到教師個人賬戶,另外30%(獎勵性績效工資)作為獎勵工資根據年終考核等次結果發放。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08](6號)文件最初的規定以及后來經過調整后實行了事業單位各職務層次包括義務教育教師職稱級別對應的績效工資年標準:專技崗位五級34000元,六級32000元,七級30000元,八級26000元,九級24800元,十級23800元,十一級19600元;十二級15800元,十三級11400元。
雖然績效工資標準與教師的職稱級別掛鉤不盡合理,也未必能真正調動教師的從教積極性,盡管將占比70%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直發個人并通過根據年終考核結果發放占比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來達到獎勤罰懶和多勞多得的目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在很多地方都沒有達到這個目的。
最普遍的情況就是很多老師所反映的滿工作量或超工作量并且教學成績也很不錯的一線教師都拿不回全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而且很多時候差距還很大,這其中的原因除了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普遍存在著傾斜行政領導和各處室人員之外,還跟很多學校將獎勵性績效工資用作其他用途有著密切關系。
全校教職工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加在一起數額是很大的,很多學校普遍存在著隨意動用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進行很多項目支出的現象,比如,班主任津貼、行政人員值班費、處室人員加班補貼、教師監考費、臨聘教師代課費、教師日常教學用品購買費用、甚至有些小宗設備購置和招待都從中支出等等。
實際上,有些費用是完全可以從上級部門撥付的辦公經費當中支出,但不少學校就是喜歡支配教職工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也是很特別。之前看到有位河南的老師發布的與此相關的信息(如下圖所示),說在鎮抽測中,單科總評后五名的學科教師,績效工資扣除5%用于表彰先進。
這里說的績效工資當然是指獎勵性績效工資,就拿上面所提到的教師當中最普遍的十級職稱年績效工資23800元為例,乘以30%是7140元,扣除5%就是357元。無論扣除單科總評后五名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用于表彰先進的做法是否合理合規,這畢竟是扣除當作他用了。教師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用途還真是五花八門,也難怪拿不回全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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