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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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分公司以自身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卻在管轄條款中約定由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那么,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由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青島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某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城陽分公司、青島某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分公司訂立合同時約定“發生爭議由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直接將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約定為管轄法院的,可以認定約定的管轄法院屬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不違反法律關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該管轄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是否有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中,原告青島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晟建材公司)訴稱,其與被告青島某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城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源集團城陽分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簽訂《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由某晟建材公司向某源集團城陽分公司供應預拌混凝土。某晟建材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后,某源集團城陽分公司欠付貨款,某晟建材公司遂向某源集團城陽分公司所在地的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某源集團城陽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其認為,案涉《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即墨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中,案涉《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青島市即墨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某源集團城陽分公司系某源集團公司下設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最終將由總公司承擔。
鑒于某源集團公司住所地為青島市即墨區,應當認定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屬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故案涉《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合法有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糾紛具有管轄權。
周軍律師提醒,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上合法有效,只要滿足 “書面形式、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的條件,法院即應認可其效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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