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聞記者申請公開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度1至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遭拒,對方以"公開后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為由回應。要知道,市監局的處罰決定直接關系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等民生大事,本應依法主動公開。這場"公開"與"不公開"的博弈,不僅關乎公眾知情權,更牽扯出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底線。本文結合法律條文、律師觀點和網友熱議,聊聊這件事里的門道。
一、記者申請公開遭拒,"危及社會穩定"成擋箭牌
經常關注政務信息的朋友可能知道,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不是普通文件——小到超市過期食品處罰,大到企業虛假宣傳查處,都和咱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今年10月底,澎湃新聞記者發現,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2025年居然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沒公開,這和其他地區"定期公示"的常規操作完全不一樣。
出于職業敏感,記者通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正式申請公開該局本年度1至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想看看這些民生相關的執法案件到底是什么情況。可等了25天,收到的答復書卻讓人一頭霧水:"經審查,你申請公開的(云市監價處〔2025〕1—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后可能危及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后來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還補充說明,這10份都是"類案",涉及人員多、主體類型相同,"開了論證會,審查下來有點敏感,沒辦法提供"。這話聽著就奇怪了:處罰決定書公開的是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結果,又不是涉密信息,怎么就"敏感"了?怎么就危及社會穩定了?
二、法律劃紅線:行政處罰公開是義務,不是選擇題
很多人可能覺得"政府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但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咱們先把法律條文擺清楚,用大白話翻譯一下:
首先,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早就確立了"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主動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簡單說,只要是有社會影響的處罰決定,公開是法定責任,不是可選項。
其次,市場監管領域還有專門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要求,除了警告處罰,適用普通程序的行政處罰信息都得記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更具體,明確行政處罰決定要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這相當于給市監局的公開義務上了"雙保險",沒有模糊空間。
可能有人會問,那有沒有不公開的例外情況?確實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提到,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關鍵在于,這個"例外"不能隨便用!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說得好,行政機關要以這個理由拒公開,必須充分論證——比如哪份信息、哪部分內容、怎么會危及社會穩定,都得說清楚,不能一句籠統的"可能危及"就打發人。
云南金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具堆也指出,云南省市監局的答復沒說明審查過程、判斷依據,也沒講清楚這些處罰決定書和"社會穩定"有啥關聯,這違反了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義務,等于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而且2019年修訂的條例早就取消了公民獲取政府信息要具備"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條件,只要是合法申請,行政機關就該依法回應。
還有個重要法律依據: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要對不予公開的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拿不出證據證明公開會危及社會穩定,那這個拒公開的決定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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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炸鍋:民生信息藏著掖著,到底在怕什么?
這件事曝光后,網友們的討論熱度居高不下,觀點出奇一致,都覺得"這個理由站不住腳":
有網友直言:"市監局管的是食品藥品、產品質量,這些處罰信息公開了,我們才能知道哪家企業違法、該避坑,這是在保護我們啊!怎么就危及社會穩定了?"
還有網友吐槽:"越是藏著掖著越讓人懷疑,是不是處罰不公?或者背后有貓膩?真要是依法處罰、公正執法,還怕公眾看嗎?"
也有網友從自身經歷出發:"之前買了劣質產品,就是靠查市監局的處罰決定書維權的。如果都不公開,消費者遇到問題連維權依據都找不到,這不就是給違法企業開綠燈嗎?"
更有網友提到:"現在都講法治政府、陽光執法,一句'敏感'就不公開,是不是太敷衍了?所謂的'危及社會穩定',會不會是怕公眾發現執法漏洞?"
還有理性的網友補充:"不是說所有信息都必須公開,如果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可以理解,但得說明白。10份都以'危及社會穩定'為由拒公開,實在說不過去。"
這些網友的疑問,其實戳中了核心:政府信息公開的初衷,就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既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也能倒逼行政機關規范執法。如果民生相關的處罰信息都能以"敏感""危及穩定"為由不公開,那"公開為常態"的法律原則不就成了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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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遮遮掩掩不如陽光公開,你怎么看?
說到底,云南省市監局拒公開10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從法律層面看,既沒履行主動公開的法定義務,也沒對拒公開理由提供充分論證,很難讓人信服。所謂的"危及社會穩定",更像是一個模糊的借口——真正的社會穩定,恰恰源于公正執法和信息透明。公眾知道哪些企業違法、受到了怎樣的處罰,才能更好地防范風險、維護自身權益,這只會讓市場更規范、社會更有序。
目前記者已經提起行政復議,后續結果值得關注。但這件事也給我們提了個醒:政府信息公開不是行政機關的"恩賜",而是公民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也理應接受公眾監督。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市監局的處罰決定書該不該公開?如果遇到政府部門以"敏感""危及穩定"為由拒公開民生信息,你會怎么做?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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