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惹事時有發生:踢球砸碎鄰居玻璃、玩耍劃傷他人車輛、校園打鬧致人受傷……作為父母,除了頭疼如何管教,更需清楚自己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須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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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確監護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簡單來說,未成年子女惹禍,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是首要責任承擔者。
具體而言,8周歲以下兒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全由父母負責;8至18周歲未成年人,則視情況承擔相應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年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三類常見情況解析
財產損害最常見:如孩子玩耍損壞商場商品、劃傷他人汽車等,父母需照價賠償。曾有一案例,一少年用石子劃傷小區十余輛車,其父母最終賠償六萬余元。
人身傷害責任重:校園打鬧致同學受傷、高空拋物砸傷路人等,除醫療費用外,還可能涉及護理費、營養費乃至精神損害賠償。北京曾有一案,兩名小學生追逐致一老人骨折,雙方家長共同賠償八萬余元。
特殊情形有例外:若損害發生在學校、培訓機構等場所,且這些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但家長責任不因此免除,往往是多方按過錯程度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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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背后是教育義務
法律責任的經濟承擔只是表面,更深層的是家庭教育義務。《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父母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孩子行為失當,往往反映出家庭教育的缺失。
明智的家長會將“事後擔責”轉為“事前預防”:通過日常教育培養孩子的規則意識,明確行為邊界;以恰當方式讓孩子理解其行為后果;對已發生的損害,父母主動承擔責任的態度本身也是對孩子最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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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給父母的實用建議
首先,為孩子購買適當的意外險,能在意外發生時減輕經濟壓力,但這不是逃避教育責任的借口。
其次,與孩子保持良好溝通,了解他們的社交情況,及時疏導可能引發沖突的情緒。
再者,對于已發生的損害,主動協商解決往往比被動訴訟更有利于各方。積極承擔責任的態度可能獲得對方諒解,有時還能通過分期支付等方式緩解經濟壓力。
最重要的是,將每一次“事故”轉化為教育契機。適當讓孩子參與賠償過程(如用零花錢部分承擔),能培養其責任意識。
孩子成長路上難免犯錯,法律設定監護責任既是對受害者的保護,也是對家庭教育的督促。智慧的父母懂得,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更要將每次事件變為孩子成長的階梯,培養出明辨是非、勇于負責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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