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公信源于對每一起個案中正義的兌現,一次不公正的處置,其負面影響遠超案件本身,一次對歷史錯誤的糾正,其積極意義也遠超個案范疇。今天,我要聊的是最近看到的一篇文章《內蒙古烏審旗一豪車丟失13年:法院認定涉嫌犯罪卻遇立案難》。
這也是民營企業的困境——政府收稅積極,法律保護困難。鄂爾多斯市烏審旗長鑫商貿公司就遇到了。一邊是公司近百萬元的車輛被強行拖走、非法變賣,企業蒙受損失;一邊是警方對“經濟糾紛”的定性像一道銅墻鐵壁,將刑事偵查牢牢擋在門外。一邊是兩級法院的生效判決,白紙黑字確認車輛所有權歸屬,判定“搶車者”侵權事實成立;一邊是警方屢次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明確認定“沒有犯罪事實”。在鄂爾多斯市烏審旗,一場圍繞一輛價值百萬元的豐田越野車,上演了一場長達十三年的司法“拉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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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這起案件,其實一點兒也不復雜。2011年,烏審旗長鑫商貿公司法人兼總經理馬鑫浩出資近百萬元,以員工折某個人名義購置車輛,實為公司資產,由公司掌控使用。2013年雙方合作終止,協議明確車輛須過戶至公司。但協議的墨跡未干,折某便伙同他人強行拖走車輛非法轉賣。這事兒事實清晰,證據鏈也非常完整,購車款出自公司,車輛由公司管理,解除合作協議明確車輛過戶義務,折某卻利用車輛登記漏洞,伙同他人偷偷把車拖走賣了。這不是經濟糾紛,而是赤裸裸地侵占財產,但法律程序卻令人費解地走向了另一邊。
這事情民事司法路徑非常順暢:一審判定侵權,二審判定歸屬,公司勝訴。然而,紙面上的勝利因車輛早已被轉賣而淪為“法律白條”,更具戲劇性的是從基層派出所到旗公安局,乃至復議復核至自治區公安廳,結論都高度一致:“屬經濟糾紛,沒有犯罪事實。”即便檢察機關介入監督,最終結論仍是“不立案理由成立”。同一行為,在民事法庭上是必須制止和賠償的侵權行為,在刑事偵查方面卻成了經濟糾紛;同一事實,法律體系內部定性出現了難以自洽的斷裂。
這種斷裂,讓維權者馬鑫浩陷入了法律“黑洞”:手握勝訴判決卻追不回車輛,控告犯罪行為卻叩不開立案之門。十三年,足以讓一個企業由盛轉衰,足以耗盡一個人的黃金年華。馬鑫浩消耗的不僅是金錢與時間,更是對公平最基本的期待。正如他所說:“我要的不是錢,是一個說法,是一個公理。”當資產追回的可能性越來越小,支撐其跋涉的早已不是那輛百萬豪車,而是對“邪不壓正”這份信念的堅守和捍衛,是要在這片土地上討一個無可爭議的公平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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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本案核心迷局在于“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定性之爭。公安機關長期堅守前者,其背后的邏輯與困境,折射出基層執法生態的某種痼疾。在基層執法實踐中,“經濟糾紛”往往成為規避辦案風險的“避風港”。因為很多經濟案件常因證據復雜、定性專業、牽涉面廣而被視為“燙手山芋”,只要貼上“糾紛”標簽便可順理成章地將矛盾推向民事訴訟渠道,執法機關就可以規避可能因刑事介入不當而引發的信訪、追責等風險,進而從復雜問題中抽身。本案中,盡管存在強行拖車、非法變賣等符合搶奪、侵占罪特征的行為,同時民事判決已確認權利歸屬,但執法者仍傾向于將其簡化為合作破裂后的財產爭執。這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躺平思維,實質上是以程序上的“穩妥”犧牲了實體上的正義,是對公平正義的挫傷。
這個案件里,留給我們的思考其實很多。比如,馬鑫浩十三年來執著追究的究竟是什么?是那輛價值98萬元的越野車嗎?在十三年的時光侵蝕和非法轉賣后,其經濟價值或許已大打折扣,甚至追繳無望。他真正無法釋懷、無法被“終結告知書”所打發的是那口“氣”。這口氣,是公民對法律平等保護的樸素信仰,是對“作惡必究”這一社會基本法則的堅守,是對“總有一個地方能說理”的執拗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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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個說法,求一個公道,這不僅是當事人的吶喊,更應成為法治社會運行的底線邏輯。當企業家的合法財產被公然侵奪,而公權力機關以“糾紛”之名作壁上觀時,傳遞出的信號是危險的:它暗示著非法手段可能帶來的“低成本、高收益”,這無疑會侵蝕市場經濟的基石——信任與安全。保護這口“氣”,就是保護市場主體最根本的信心,保護他們相信規則而非關系、相信法律而非暴力的預期。
我們欣喜地看到,2025年5月烏審旗人民法院的一紙裁定,認定本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這份“遲來”的法院裁定就像是一束微光,照亮了馬鑫浩的維權之路,但不知道能否穿透基層人情社會壁壘,轉化為公安機關的行動,轉化為對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轉化為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盡力彌補?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應只是一句口號,而應成為刻印在每一次執法、每一次司法裁量中的鐵律,讓每一起案件的定性都經得起法律的審視,讓每一個公民都深信“總有說理地方”,法治社會的陽光才能真正照進每一個角落。最后,我想說的是,那輛價值百萬的豐田越野車的歸途或許仍未可知,但它所拉響的警報卻必須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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