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早已成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一種經濟行為。“砍頭息”是民間借貸中的常見套路,指出借人在放款時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
網友咨詢:
朋友借我20萬,當場扣了3萬說是利息,現在催我還全款。這合理嗎?
解程虹律師解答:
預先從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謂利息、費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額來償還,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實際支付給借款人的所謂利息部分,就是“砍頭息”。民間借貸出借人不得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將影響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認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張按借款憑證記載的本金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將以實際出借金額計算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當依約按期還本付息,也應依法拒絕支付“砍頭息”。如已支付,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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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程虹律師補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解程虹律師
茂名建工律師,執業于廣東持平律師事務所。親辦案例:幫某公司建工糾紛案,在不利情況下,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用賠償所有損失;幫某公司工程款糾紛案,在不利情況下,幫當事人要回600萬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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