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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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后,發承包雙方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確認欠款金額及支付方式,但后續因工程款逾期支付等引發糾紛時,當事人往往對管轄法院產生爭議。
那么,因工程結算協議產生的工程款付款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林訴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工程結算協議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結算后簽訂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因工程款支付發生的糾紛,基礎法律關系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并非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對此提起訴訟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林起訴請求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中,陳某林與梓某工程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約定陳某林對太原市某項目主樓等工程施工,雙方形成了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二次結構結算說明》系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對合同事項進行清理并進行工程款結算。兩份協議是圍繞案涉項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簽訂的系列協議,應整體看待。陳某林基于上述協議起訴梓某工程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仍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本案所涉工程地點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陳某林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施工合同無效后的結算糾紛,仍適用專屬管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權依據結算協議主張折價補償。此類糾紛雖涉及合同無效認定,但核心仍是工程款支付,不因施工合同無效改變管轄規則。
周軍律師提醒,因建設工程結算協議產生的工程款付款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核心裁判邏輯是 “糾紛本質優于形式”,無論是否簽訂單獨結算協議,只要爭議與建設工程施工存在實質關聯,即應適用專屬管轄。建議當事人優先選擇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避免因管轄爭議延誤維權,復雜場景下可咨詢專業建設工程律師,精準判斷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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