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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王建民系兄弟,均為北京市某區村民。1993年4月18日,二人與非本村村民趙立新簽訂一份《出租宅基地契約》,約定將位于村內的一號房屋(北房五間、西房三間)及二號房屋(北房五間),共計十三間房屋“出租”給趙立新使用,租期50年,租金15,500元一次性付清。契約還明確,趙立新在租期內有權翻建、改建房屋。
簽約后,趙立新實際占有使用該宅院,并于1993年起多次拆除原有房屋,陸續新建數十間房屋,形成商住一體格局,全家在此居住生活至今。原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亦由趙立新持有。
2024年12月,王氏兄弟以“租賃期限超過法定20年”為由,委托律師向趙立新發出解除通知,主張:
1. 超過2019年10月1日的租期部分無效;
2. 合同已于2024年12月4日解除;
3. 要求趙立新騰退房屋并恢復原狀。
趙立新辯稱:雙方實為房屋買賣,因自己非本村人,當時為規避政策才寫成“租賃”,且已支付合理對價、長期居住、重建房屋,應視為買賣關系成立。
另查明,趙立新在簽約前曾以每月15元租金短期租用部分房屋,此次“50年15,500元”的價格與其此前租賃標準相比并無明顯異常。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1. 確認《出租宅基地契約》中2019年10月1日至2043年4月17日的部分無效;
2. 確認該契約于2024年12月4日解除;
3. 關于騰退及返還房屋的請求,本案不予處理(因涉及眾多第三方租戶權益)。
(注:判決引用案號為A號民事判決書)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1. 合同性質應以書面內容和客觀行為為準。盡管趙立新主張“名為租賃、實為買賣”,但契約名稱、條款均明確使用“出租”“租期”“租金”等表述,符合租賃合同基本特征,且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隱藏的買賣合意。
2. 50年租期部分無效。根據《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雖然合同簽訂于1993年(《合同法》尚未實施),但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故自1999年10月1日起算的20年(即至2019年9月30日)有效,超出部分無效。
3. 租期屆滿后形成不定期租賃。趙立新繼續使用房屋,王氏兄弟未提出異議,依法構成不定期租賃,出租方可隨時解除。律師函于2024年12月4日送達,合同即日解除。
4. 翻建房屋不等于取得所有權。契約已賦予承租人改建權,翻建行為屬于租賃期間的正常使用,并不能反推雙方存在買賣關系。
5. 騰退問題暫不處理。因房屋現由多名第三方租戶經營使用,直接判令騰退將影響他人權益,宜另行解決。
四、律師提示
1. “名為租賃、實為買賣”需充分舉證:僅憑長期使用、翻建房屋、支付對價等事實,不足以推翻書面合同性質。法院更看重合同文本、交易背景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 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給非本村人:即使雙方有買賣合意,若買方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仍可能被認定無效。以“長期租賃”規避法律風險的做法存在重大隱患。
3. 超20年租期部分自始無效:無論簽約時間早晚,只要合同履行跨越《合同法》或《民法典》實施期,超出20年的租期一律無效。
4. 解除不定期租賃需書面通知:出租方應通過有效方式(如律師函、EMS郵寄)正式通知解除,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日。
5. 復雜騰退問題可另案處理:若房屋涉及轉租、經營、多人占用,法院可能暫不判決騰退,建議提前評估執行難度。
特別提醒: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交易結構復雜、政策限制多,切勿輕信“長期租賃=變相買賣”。如有類似安排,務必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錢房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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