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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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體行業(yè)合作模式常態(tài)化背景下,企業(yè)、機構等主體常與個人或第三方合作運營自媒體賬號,并以自身名義完成官方認證。但合作終止、員工離職等情形發(fā)生后,部分原認證主體未及時收回賬號管理權限或撤銷主體認證,導致賬號被他人利用發(fā)布侵權內容,引發(fā)責任歸屬爭議。
那么,未及時收回自媒體認證,原認證主體要對后續(xù)侵權擔責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黃某訴河南某雜志社、深圳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明確:
公司或其他主體對經其認證的社交賬號負有管理和在脫離管理時及時撤銷主體認證的義務。與第三人合作期結束,未及時收回自媒體賬號管理權限或撤銷主體認證導致自媒體賬號侵權的,作為賬號認證主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河南某雜志社與深圳某公司是否應承擔以及如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本案《〈動漫報〉合作運營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與百度百家號平臺賬號“法治與市場”注冊申請文件及注冊時間可以印證,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間,河南某雜志社與案外人北京某文化公司就運營《動漫報》存在合作關系,河南某雜志社同意北京某文化公司在運營《動漫報》時開發(fā)并使用網站與客戶端及融媒體開展工作,案涉賬號“法治與市場”注冊及認證時間在雙方合作期間。據此,“法治與市場”賬號系由河南某雜志社授權并認證存在高度可能性。
“法治與市場”賬號作為面向社會公眾發(fā)布文字、圖片等信息內容的網絡賬號,屬于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該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即賬號注冊、認證主體)依法應履行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即使前述《〈動漫報〉合作運營合同》已經解除,河南某雜志社亦對經其主體認證的社交賬號負有管理或及時撤銷主體認證的義務,否則其應當預見相關賬號以河南某雜志社名義繼續(xù)運營的可能性,并應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前述《〈動漫報〉合作運營合同》解除至案涉文章發(fā)布之時已逾半年,河南某雜志社未采取相關管理措施,“法治與市場”賬號具備河南某雜志社的權利外觀,就“法治與市場”賬號發(fā)布的案涉侵權文章,河南某雜志社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依照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河南某雜志社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相關道歉方式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法院結合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方式以及賠禮道歉的實際效果綜合予以確定。但是,鑒于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因被控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法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大眾新消費”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案涉文章已刪除,原告主張深圳某公司對其進行屏蔽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合作關系結束,未及時收回自媒體賬號管理權限或撤銷主體認證,賬號認證主體應對該自媒體賬號后續(xù)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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