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申訴成功只是翻案的第一步,真正考驗在于再審程序中如何避開那些看不見的“坑”。
作為專注刑事申訴與再審案件多年的律師,我深知再審程序并非簡單的“再來一次”。當案件因申訴被發回重審后,整個訴訟程序將按照原審程序重新進行:該一審的一審,該二審的二審。但表面相似的流程下,卻暗藏著諸多截然不同的規則與陷阱。
許多沒有經驗的當事人和律師,容易在這一階段功虧一簣。
01 再審程序的表象與真相
許多當事人認為,再審不過是把走過的路再走一遍。這是極其危險的認識誤區。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再審法官與原審法官之間的關系、看待案件的視角以及證據審查標準,都與普通一審二審存在顯著差異。
一方面,有人擔心“一審二審敗訴后仍不服判,通過申訴程序將案件發回重審,可能會挑戰司法權威,導致法官對申訴人心存芥蒂”。這種擔憂不無道理,因為再審法官與原審法官可能是同事關系,甚至存在私交。
但另一方面,從積極角度看,案件被發回重審本身就可能意味著原判存在錯誤或不公,新的法官接手后會更加謹慎和負責任。這種復雜的司法心理背景,要求我們在再審程序中必須更加注重策略與方法。
在多年的執業經歷中,我代理過多起最高檢抗訴案件,深感再審程序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了,可以糾正冤錯;用之不當,則可能使本已漫長的維權之路雪上加霜。
02 新證據處理的陷阱與技巧
在再審程序的諸多挑戰中,新證據的處理無疑是最容易“掉坑”的環節。大部分再審案件都會涉及新證據的提交,而法官對新證據的審查標準往往比普通程序更為嚴格。
證據合法性的生死考驗
針對新證據,法官可能會反復詢問:“證據何時獲取?從何渠道獲取?為何一審二審時不提交?”法官可能不會直接了當地提問,而是拐彎抹角地結合案情來考察,目的就是檢驗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證明力,驗證是否超期舉證。
這是一個陷阱問題,回答不當可能導致整個證據被排除。我曾經接觸過一個案件,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交了一份關鍵書證,但因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在一二審中未提交該證據,最終法官拒絕采信,導致案件功虧一簣。
正確的應對方法是:堅持說明“該證據是一審二審之后才發現,并且是在此之后才設法獲取的新證據,之前甚至都沒想到會有這個證據”。關鍵是要證明再審提交的新證據并非由于主觀故意或過失而未在一審、二審中舉證。
證據篩選的精準策略
在提交新證據時,很多人容易陷入“多多益善”的誤區。事實上,在再審階段,一個關鍵的直接證據勝過上百個關聯性不強的間接證據。
我曾在處理一起金融合同糾紛再審案件時,并沒有盲目提交所有可能相關的文件,而是精選了三份最能直接證明核心爭議問題的證據。這種精準打擊的策略,不僅讓法官迅速抓住案件關鍵點,也避免了對方借題發揮,質疑證據的證明力。
在證據準備上,應遵循“三性”原則:針對性、關鍵性、不可替代性。對于每個擬提交的新證據,都應問自己:這個證據是否直接針對案件核心爭議?是否對案件結果有關鍵影響?是否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替代其證明價值?
03 再審制勝的四大策略
根據多年執業經驗,我總結出再審案件的四大制勝策略,這些策略在新證據處理中尤為關鍵。
證據升級法:用新證據撕開突破口
當原判決存在證據瑕疵或不足時,通過提交合法獲取的新證據來推翻原判決的基礎。這種方法在關鍵物證鑒定出錯或對方提交偽造證據等情況下尤為有效。
操作要點分為三步:首先明確指出原審證據的缺陷;其次證明新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最后詳細闡述新證據如何影響案件走向。
我曾代理的一起借貸糾紛案,原告憑借假借條勝訴。但在申訴階段,我們找到了銀行原始轉賬憑證,清晰記錄了實際借款金額,成功推翻假借條證據,促使法院重新審理。
程序挑刺法:聚焦訴訟流程違規
如果原審存在程序違法問題,如管轄錯誤、非法證據未排除、合議庭組成不合法等,可以此作為再審的突破口。
在一起房地產糾紛再審案件中,我發現原審合議庭組成不合法——庭審自始至終只有審判長一人出庭,卻聲稱“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僅此一條程序違法事由,就足以促使高院啟動再審。
法律辯論法:辨析法律適用錯誤
當原判決對法律條文理解有誤或適用不當時,可通過案例對比和法理分析進行辯論。
利用裁判文書網等平臺,搜集類似案例并整理成對比報告,同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增強說服力。我曾在一起合同糾紛再審案件中,通過梳理最高法類似案例的裁判要旨,成功說服法官采納我們的法律觀點。
情理結合法:在法律框架內融入情理因素
對于涉及正當防衛認定、弱勢群體維權等案件,可在法律論證基礎上,結合公平正義原則進行闡述。
但要注意,情感表達必須建立在事實和證據基礎上,避免將申訴狀寫成“抱怨信”。曾經代理的一起勞動爭議再審案中,我們既援引了相關法律條文,也展示了當事人面臨的實際困境,最終打動了法官。
04 律師的職業操守:專業與擔當
在再審這條艱難的道路上,律師不僅需要專業知識,更需要堅定的職業操守和擔當精神。每一個再審案件都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
我始終認為,律師不應只是法律技工,而應當是法治進步的推動者。在代理一系列重大再審案件時,我始終堅持“窮盡一切方法,永不言棄”的信念。無論是調查取證還是法庭辯論,都力求做到極致。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曾代理的一起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已被錯誤羈押近十五年。經過多方努力,最終該案被寫入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成為糾正重大冤錯案件的典型。這一過程中,不僅需要法律專業技能,更需要不畏艱難的勇氣和堅守正義的信念。
律師的職業情操體現在每一個細節中:無論是調查取證的全面性,還是法律文書的嚴謹性,乃至與法官溝通的專業性,都在考驗著律師的職業操守。我時常告誡團隊成員:“我們處理的不僅是案件,更是他人的人生。”
再審之路充滿挑戰,但也蘊含希望。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已從“被動收案”轉向“主動出擊”,這對于糾正冤錯案件無疑是重大利好。
無論面臨多少困難,堅持專業精神、堅守法治信念,是法律人不變的追求。正如一位檢察官所言:“申訴案件的復查,需要大海撈針的毅力與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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