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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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糾紛中,部分當事人為固定事實、規避后續風險,會單獨提起 “請求確認合同未履行” 的確認之訴。
那么,請求確認合同未履行的確認之訴,法院會受理嗎?
最高院在《呂利軍與王候美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中明確:
確認之訴應當限于對法律關系的確認,合同未實際履行的訴訟請求,系主張對事實的確認,不符合確認之訴的性質和基本要求,應予駁回。
最高院認為,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確認之訴應當限于對法律關系的確認。
本案中,呂利軍關于確認王侯美、徐曉鵬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實際履行的訴訟請求,系主張對事實的確認,不符合確認之訴的性質和基本要求。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的規定,呂利軍關于確認(2011)鄂證經字第5197號《公證書》因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呂利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綜上,呂利軍的起訴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理論,確認之訴的對象應限于“法律關系”或“權利狀態”,而非單純的“事實”。這一限定的法理基礎在于:
法律關系具有規范性與爭議性,其是否成立、有效或歸屬如何,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屬于司法裁判可介入的核心領域;
單純的事實確認(如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某一行為是否發生等)若不涉及法律關系的爭議,通常僅為證明某一法律要件的手段,而非獨立的訴的對象。若允許對事實單獨提起確認之訴,可能導致訴的濫用(如當事人通過確認事實規避舉證責任),也與確認之訴“定分止爭”的制度功能不符
周軍律師提醒,請求確認合同未履行的確認之訴能否受理,核心在于是否關聯法律關系爭議及具備訴的利益:單純確認事實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權利義務爭議需以該事實確認為前提,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依法受理。建議當事人起訴前明確訴求本質,將事實確認與實體權利主張結合,若存在爭議需及時固定證據,確保訴求符合確認之訴的核心要件。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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