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330多萬元,實控人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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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吳忠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一起化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吳忠市稅務局稽查局精準分析線索,依法查處一起化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經查,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接受甘肅恒源弘石化有限公司和蘭州華洋工貿有限公司虛開發票268份,金額2579.59萬元,稅額335.35萬元,少繳稅費972.79萬元,多退增值稅留抵退稅29.95萬元。國家稅務總局吳忠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追繳稅費、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2024年11月,該公司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罰金五萬元,實際控制人蔡博松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賈微娜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國家稅務總局吳忠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依法查處團伙式、走逃式、串聯式暴力虛開,從嚴從快打擊虛開騙稅違法行為,堅決維護國家稅法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持續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推動相關企業和行業健康發展。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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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檔次。
案例中,涉案稅額僅為335.35萬元,還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何最終實控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僅為數額巨大為定罪量刑的規定,同時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
《涉稅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稅款數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的;(2)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因此,對于虛開稅額300萬元以上的,如具有以上情形的,則會被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從而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檔次。
筆者在文章及撰寫的短評當中,都多次提及和強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要注意“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避免導致法定刑的升格。
“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還好,還有爭取緩刑的可能(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如果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且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最終,實控人被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為是單位犯罪,所以對自然人適用刑罰時,沒有罰金刑。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在“案例1:郭某、劉某逃稅案——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逃稅的,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依法處理”中,涉案人也是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接受上游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審被認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審改判逃稅罪。
那么,本案例能否根據典型案例來改判呢?
案例1中提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的界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基于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還是基于逃避納稅義務的故意。負有納稅義務的行為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以少繳納稅款構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虛開抵扣的手段,主觀上還是為不繳、少繳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
因此,對于是否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是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的重要區分。
但在本案中,涉案不僅抵扣了進項稅額,還多退了增值稅留抵退稅29.95萬元。
為什么會有留抵退稅呢?這是因為有留抵稅額的出現。留抵稅額,可以簡單地理解為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當期沒有抵扣完的稅額。
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
也就是說,本案中,進項稅額是大于銷項稅額的,會被認定為超過了應納稅義務范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從而認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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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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