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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撰文指出,近年稅務稽查部門查處案件聚焦網絡貨運平臺等行業領域,這也預示了2026年及之后稅務稽查的重點方向。本文將結合今年新出臺的相關政策,分析網絡貨運行業涉稅風險的監管趨勢,并探討在該行業推行“反向開票”的可行性。
01
政策及監管齊發力,網絡貨運邁向規范發展
(一)涉稅信息報送新規推動經營數據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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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正式施行。為落實該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布《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和《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6號)。兩份公告從實操層面對涉稅信息報送的范圍、內容、時限、方式及違規處理等關鍵事項作出了詳盡規定,覆蓋網絡貨運等八大類平臺。
對于網絡貨運行業而言,該新規不僅明確了平臺的信息報送義務,更通過將交易流水、支付記錄、從業人員收入等關鍵數據納入稅務監管視野,提升了行業經營數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此舉一方面有助于稅務機關更精準地識別涉稅風險,提高對虛開發票、隱匿收入等違法行為的查處能力;另一方面也推動平臺企業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從而在制度層面促進整個行業向更加規范、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二)油(能)耗與通行費抵扣新規落地,執行層面仍待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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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發布,明確了網絡貨運平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將其自行采購并交付實際承運人使用的車輛燃料(包括成品油、天然氣、電力等)及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對應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與此前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相比,5號公告為網絡貨運平臺獲取油(氣)票、通行費發票進行進項抵扣提供了明確的政策依據,有助于降低平臺稅負。然而,在具體執行中仍存在若干現實問題:
其一,油費等能耗費用占比提升,現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導致平臺抵扣不足;其二,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費用的過程中,如何計算不同運輸業務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確保該筆油、汽與對應的運輸業務相對應;其三,輪胎等消耗品使用頻率高、損耗快且種類繁多,亦為運輸行業成本構成的一部分,平臺如何就此進行抵扣仍未可知。
(三)行業性規定強化部門信息共享與協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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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交通運輸部發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與2019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網絡貨運經營者的分類,細化為“承運類”與“信息交易撮合類”,并重點圍繞承運類經營者提出規范性要求。
一方面,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在資金結算上“收款人必須與實際承運人一致”,從資金流層面強化業務真實性的約束。另一方面,規定“單證信息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實現與同級稅務部門共享”,這將大幅提升交通運輸與稅務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效率,推動運營信息與稅務數據的聯動監管。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建立了跨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明確網絡貨運經營者如發生虛開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除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處罰外,若導致行業運行監測結果異常,交通運輸部門亦可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02
2026網絡貨運涉稅監管重點預測
(一)虛開油票、ETC發票
根據30號公告及5號公告,部分平臺通過取得加油票、ETC發票的方式抵扣進項。具體而言有三種模式:其一,網絡貨運平臺與成品油企業、加油站簽訂合作協議,司機加油后年度統一對公結算的模式;其二,加油平臺為網絡貨運平臺解決成品油發票問題;其三,部分加油平臺成立貿易公司,一端對接各地加油站,另一端對接托運企業,交易鏈條為“加油站-加油平臺-貨運企業”,此模式下貨運企業成品油發票來源就是這些加油平臺的貿易公司。
這三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平臺的進項難題,但在實踐中均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仍然屬于稅務稽查的重點。模式一和模式二的風險均在于,30號公告要求在成品油發票抵扣的前提是成品油用于貨運業務,若平臺技術無法保障“司機-車-油”一致性,平臺將容易受到業務真實性的質疑,進而面臨補稅、滯納金甚至被定性虛開、偷稅的風險;模式三的風險在于,貿易企業并不實際參與成品油交易,成品油直接由加油站傳至司機,若無法保障其業務合理性及真實性,則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過票”企業而面臨虛開的風險,此時網絡貨運平臺可能被牽連導致面臨被定性虛開、偷稅的風險。基于此,實踐中,稅務機關已通過設定卡車百公里油耗合理區間、限制油票抵扣比例等方式防范虛開風險。
(二)白條、自制憑證入賬或未取得合規發票
網絡貨運平臺的核心商業模式通常涉及撮合交易或整合零散服務資源,其主要的成本支出在于向平臺上的個體服務提供者、小微商戶或合作方支付報酬。然而,這些交易對手方往往無法提供合規的發票,或者提供的票據不符合稅務規定。這使得平臺在申報企業所得稅、進行成本扣除時面臨憑證缺失的問題,常常只能依賴內部支付記錄、銀行流水和線上協議等材料入賬。此類做法明顯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同樣屬于稅務稽查的重點,這可能導致平臺存在稅務風險,可能面臨企業所得稅被追繳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罰。
(三)受票方通過平臺倒補已經發生業務的發票
無論是網絡貨運還是靈活用工,這一類撮合交易式平臺模式中常見一種場景:交易雙方在線下已實際完成服務或商品交付,并結清款項,但因未能及時獲取合規票據,轉而尋求通過平臺“補辦”交易流程以取得發票。在此類操作中,需求方為滿足進項抵扣或成本列支的發票要求,聯系平臺為其補開發票。平臺為賺取服務費,通常要求雙方在線上“補簽”電子合同、補錄交易信息,將已完結的線下業務數據“導入”平臺系統,并據此生成相應的線上訂單與發票。
盡管經濟行為真實發生,但平臺的介入與線上交易流程的構建,均顯著晚于實質交易完成的時間點。這導致平臺所開具發票記載的交易時間、簽約主體、訂單流水等關鍵信息,與業務實際發生的客觀過程、主體及時間線嚴重不符。因此,稅務機關在審查時,可能認定此類補票行為脫離了真實、及時的交易背景,存在虛開發票的嫌疑。即使資金與勞務真實,該開票行為本身仍可能被定性為虛開,相關企業將面臨發票不予抵扣、成本不得列支,以及后續的補稅、罰款、滯納金等行政處罰,甚至可能引發刑事風險。
03
延伸探討:網絡貨運是否具備“反向開票”的條件?
近期有行業觀點指出,既然“反向開票”在資源回收行業中有效緩解了“取票難”問題,那么將其引入同樣受困于發票獲取的網絡貨運行業,或許能從制度層面解該行業的稅務管理難題。這一建議值得深入探討。
(一)網絡貨運同樣屬于源頭發票缺失的行業
網絡貨運與資源回收行業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者均主要面向大量未經稅務登記的自然人開展業務(如個體司機與回收者),導致企業在獲取合規發票時面臨實際困難,進而推高整體稅負。同時,這些自然人也因個人所得稅負擔較高、征管復雜等原因,長期處于稅收監管的邊緣地帶。
(二)網絡貨運行業實行反向開票須配套政策
2017年國稅55號文雖允許司機代開專用發票,但因操作流程復雜,實際推行效果有限。在此背景下,對司機運費實行“反向開票”被視為一種可行的解決路徑。然而需注意,資源回收行業之所以能推行“反向開票”,是因其配套實施了簡易計稅、增值稅即征即退以及個稅核定等一系列政策。因此,若在網絡貨運行業引入“反向開票”,須同步設計與之匹配的征管機制,尤其需妥善解決司機群體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只有與5號公告中明確的能源發票、路橋費發票抵扣政策相結合,形成“能源票+路橋費票+運費反向開票”的政策組合,才能破解網絡貨運行業面臨的涉稅困境。
(三)新三張發票背景下的稅務合規應建立在技術發展基礎上
在“三張票”協同管理的背景下,未來網絡貨運行業應積極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構建貫穿業務全鏈條的合規體系。具體而言:其一,能源票層面,應實現從平臺采購、司機領用、車輛消耗到開票核銷的全程數據化管控,確保每一筆能耗支出都與實際運輸業務對應;其二,路橋費票管理,可結合ETC通行記錄、運單信息、支付流水及發票數據,開展多維度交叉驗證,保障費用發生的真實性與相關性;其三,通過事前、事中、事后全環節的數據采集與比對分析,提升業務真實性核驗能力,推動行業在合規框架下實現可持續發展。
04
小結
當前,網絡貨運行業在政策規范與監管強化下正逐步走向透明與合規。未來監管將更聚焦于發票真實性、業務匹配度以及成本憑證合法性。在此背景下,探討“反向開票”在該行業的適用性具有現實意義,但需系統設計配套征管措施,兼顧效率與公平,才能切實推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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