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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竇海陽:
結合主客觀判定分別侵權連帶責任
我國司法實務對“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作了擴展。這些擴展有其現實需要并具有合理性。多個行為基于因果關系具有“一體性”是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關于行為具有“一體性”,民法典第1171條展示了單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展示了在環境侵權中單個行為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類型。其他類型還可以基于連帶責任的要件進行擴展,而無須基于法條的明確規定。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總是以抽象標準在個案中與諸多要素相結合作出評價的過程,這個過程應當交由法官作具體裁量。基于因果關系判斷多個行為是否具有“一體性”,也同樣需要綜合運用主客觀因素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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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丁曉東:
重構人臉識別與人臉圖像信息保護
已有法律制度對通過技術識別的人臉識別信息適用個人信息保護,將其視為生物識別信息或敏感個人信息;對可以自然識別的人臉圖像信息適用隱私權保護,將其視為公開個人信息與非私密信息。此類基于信息區分的二分保護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困境。法律應轉向基于制度區分的保護,在侵權隱私、信息隱私、執法隱私的制度模塊下保護不同場景下的人臉信息。侵權隱私制度具有橫向性特征,主要針對違反社會關系的人臉信息獲取場景;信息隱私制度具有傾斜性特征,主要針對信息能力不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臉信息處理場景;執法隱私制度具有縱向性特征,主要針對人臉信息的公共執法場景。人臉信息保護的關鍵是實現制度與場景的對齊。應將不同制度模塊適用于與其相匹配的典型場景;對于與制度模塊不匹配的非典型場景,則應對制度模塊進行改造與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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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川:
確立個人信息刑法規制模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規模處理個人信息所引發的侵害個人信息的新型風險,有待刑法有效規制。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質在認定個人信息犯罪時存在行為區分定性、主體歸責分配、前置法違反認定、對象范圍邊界、因果關系判斷等多方面難題,這些難題引發了刑法規制困境。追溯困境原因可以發現,刑法個人信息犯罪設立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生之前,基于刑法先行的特點,形成了個人信息有限賦權的規制模式,該模式難以適應生成式人工智能場景化處理個人信息的定制式、一體式、關聯式特征,從而造成規制難題。因此個人信息刑法規制應根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質轉型為場景治理模式,相應確立危險現實化、信息類型化、結合識別目標、規范因果與義務違反結合的歸責路徑與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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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玉:
應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修復基本制度規范
生態環境修復是恢復或者優化生態系統功能、應對環境退化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路徑。遵循“功能優化導向”與“歷史基準導向”相結合的復合型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模式,中國生態環境修復制度具體可以區分為基于國家環境義務的工程型生態環境修復、依托環境法律責任追究的責任型生態環境修復和基于社區集體行動或者個體自主行動的自愿型生態環境修復。三類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的規范構造存在明顯差異,具有不同的生態環境修復制度效能。為協調適用三類生態環境修復制度,并整合當前生態環境修復法律規范碎片化的問題,應將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納入生態環境法典。然而,目前三類生態環境修復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的體系化程度并不一致,并且彼此之間的銜接機制也不健全,直接制約了生態環境修復整體目標的實現。為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的體系化發展,有必要從內外關系視角提出完善建議。從內部視角來看,法典總則編應當新增生態環境修復專章,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修復的基本制度規范,并結合不同領域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優化各分則編中關于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的具體規定。從外部視角來看,應當結合三類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的規范構造特點,通過配套規定的形式明確不同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的程序性規則。
(以上依據《中國法律評論》《行政法學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法治社會》,陳章選輯)
[責任編輯:丁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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