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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2年6月起,王浩通過網絡結識劉志強。劉志強稱其因拆遷獲得一套安置房,有意出售。雙方達成口頭約定:王浩先付款,若后續簽訂正式購房協議,則款項轉為房款;若未簽協議,則視為借款。
2023年6月5日,雙方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
王浩以118.9萬元購買劉志強名下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約55平方米);
協議簽訂當日支付30%房款(35.67萬元);
劉志強應在取得房屋后3日內交付鑰匙;
若逾期交房超過15日,王浩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總價20%的違約金(23.78萬元);
買方維權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簽約后,王浩累計支付購房款38.79萬元及物業取暖費3653元。2023年8月,開發商通知劉志強辦理入住手續,但劉志強始終未向王浩交付房屋,且頻繁失聯。
2024年8月15日,王浩通過微信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房款、支付違約金23.78萬元。劉志強回復:“收到,周二前先把違約金轉過去”,但此后多次承諾還款均未兌現。
王浩遂起訴至法院,請求:
確認合同已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返還購房款38.79萬元及取暖費3653元;
支付違約金23.78萬元;
賠償律師費5萬元;
承擔訴訟費。
劉志強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確認《房屋買賣協議》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劉志強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返還購房款387,900元;
返還取暖費3,653元;
支付違約金237,800元;
賠償律師費50,000元。
三、法院說理
合同合法有效,解除條件已成就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根據約定,逾期交房超15日,買方可解除合同。劉志強至今未交付房屋,構成根本違約。
微信記錄構成有效解除通知
王浩于2024年8月15日通過微信明確提出解除合同,劉志強明確回復“收到”,且未提出異議,合同解除已生效。
違約金與律師費均有合同依據
合同明確約定:逾期交房超15日,買方可主張總價20%違約金,且維權費用(含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該條款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缺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劉志強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已付款項應全額返還
合同解除后,劉志強應返還全部已收款(含購房款、代繳取暖費),因其未履行交房義務,無權保留任何款項。
四、律師提示
“口頭+轉賬”交易風險極高
本案雖最終勝訴,但前期僅憑口頭約定和轉賬記錄,極易被對方否認購房意圖。務必在付款前簽訂書面協議。
違約金20%是否過高?法院通常支持
在房屋買賣中,總價20%的違約金(約23.78萬元)屬于司法實踐中的合理上限,尤其當賣方存在惡意違約或失聯情形時。
律師費可由違約方承擔,但需合同明確約定
若合同未寫明“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建議在重要交易中加入此類條款。
微信聊天可作為關鍵證據
本案中,微信記錄不僅證明了解除通知的有效送達,還顯示對方承認違約并同意賠付,具有高度證明力。建議全程保留溝通記錄。
安置房交易需格外謹慎
拆遷安置房常存在產權不明、限制交易、一房多賣等風險。務必核實房屋性質、產權狀態及出賣人資格,必要時委托律師盡調。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幫助購房者識別口頭交易風險、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權、合理主張違約金及維權費用。如遇類似房產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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