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網(wǎng)絡上流傳著關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歪曲解讀,將正常的普法內(nèi)容傳得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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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法稱,路人看到老人摔倒不救助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還有更極端的言論宣稱,只要撥打了120,就必須跟進到醫(yī)院結(jié)清醫(yī)藥費,否則若老人離世就得承擔責任,理由是“觸發(fā)了救助義務”。
這些不實言論,疊加“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的爭議表述,以及偶爾出現(xiàn)的“好心扶人反被訛”“救助者需自證清白”的新聞,讓不少人出門時提心吊膽,面對他人危難時陷入“扶與不扶”的兩難困境。事實上,這些流傳的說法均為對法律條文的斷章取義,理清其中的法律邊界,才能讓人們在堅守善意的同時,不必為不必要的風險擔憂。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普通路人并不具備法定的救助義務。
法律從未要求普通人成為“圣人”,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只有四類情形下“見死不救”才可能構(gòu)成違法甚至犯罪:
一是基于親屬關系的法定義務,比如夫妻之間、父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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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基于職務要求的義務,警察、消防員、值班醫(yī)生等職業(yè)從業(yè)者,因履職需要必須對遭遇危難的人實施救助,這是其職業(yè)責任的核心組成部分;
三是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例如保姆對所照顧的孩童、旅游領隊對所帶領的團員,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救助義務;
四是基于“先行行為”產(chǎn)生的義務,這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只有當某人的行為制造了危險,比如駕車撞倒他人、過量勸酒導致對方陷入危險等,才需要對受危險者承擔救助義務。
由此可見,路人在路邊遇到陌生老人摔倒,只要并非肇事者,也不屬于上述特殊身份或負有特殊義務的群體,即便未實施救助,在法律層面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道德上或許會面臨不同聲音的評價,但法律絕不會因此追責。若有家屬僅憑“路人路過未扶”就向其索賠,完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索賠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quán)益,法律會給予明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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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旦開始救助就必須管到底”的說法,同樣是對法律的誤讀。
網(wǎng)絡上相關的歪曲解讀,往往斷章取義地曲解“先行行為觸發(fā)救助義務”的法律邏輯。法律意義上的“先行行為”,核心是“制造風險”,而路人撥打120、呼喊救助等行為,本質(zhì)是降低風險、提供幫助的善意舉動,與“制造風險”毫無關聯(lián),自然不會因此產(chǎn)生所謂的“必須管到底”的義務。
試想,若法律真的規(guī)定“打個求助電話就要承擔全部責任”,只會讓更多人在他人危難面前選擇沉默,反而加劇社會的冷漠。我國《民法典》第184條“好人法”早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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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文的立法初衷,就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免除救助者的后顧之憂,讓人們在伸出援手時無需擔心被“訛詐”或莫名擔責。
當然,有一種極端例外情況需要注意:若救助者在救助過程中實施了增加風險的行為,比如將原本躺在安全路邊的傷者轉(zhuǎn)移到偏僻無人的地方,中途放棄救助導致傷者因無人發(fā)現(xiàn)而遭遇更嚴重后果,這種情況下才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而正常的報警、呼救、在旁守護等行為,既無需墊付醫(yī)藥費,更不需要對傷者的生死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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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若路人出于善意想要救助摔倒的老人,也需講究方式方法,在保護自身的同時避免給傷者造成二次傷害。最穩(wěn)妥的原則是“讓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第一時間撥打110和120,等待警方和醫(yī)護人員到場處置。
在等待過程中,若條件允許,可使用手機錄制視頻留存證據(jù),同時可以向周圍路人求助,請他人作為目擊者見證,也可在征得傷者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簡單溝通,明確告知對方“我是路過幫忙報警的,現(xiàn)在錄個視頻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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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切勿盲目搬動傷者,老年人摔倒后可能存在骨折、顱內(nèi)出血等隱患,隨意挪動可能會加重傷情,守在傷者身邊防止其受到二次碰撞、安撫其情緒,同樣是重要的救助行為。
法律的本質(zhì)是維護公平正義,絕不會縱容“訛詐好人”的行為,更不會讓善意救助者陷入無妄之災。理清“扶不扶”的法律邊界,并非鼓勵冷漠,而是為了讓人們在堅守善意時沒有后顧之憂。
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每個家庭都有需要被照顧的老人和孩子,沒有人希望自己或家人遭遇危難時,周圍都是冷漠的目光。在保護好自身權(quán)益的前提下,當他人面臨困境時勇敢伸出援手,既是人性的溫暖,也是社會文明的體現(xiàn)。法律為善意兜底,而每個人的善意,終將匯聚成照亮社會的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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