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5日,第四期“南方刑辯公益行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辯護專題研討會”于深圳市星河吉酒店成功舉辦。本次研討會由北京策略(深圳)律師事務所、廣東金橋百信(深圳)律師事務所、廣東知恒律師事務所、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聯合支持,匯集了來自全國高校、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的一百余位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參會。與會嘉賓圍繞職務犯罪的新型表現、司法認定與辯護策略等核心議題展開了深入交流。
以下是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委會主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藍天彬律師在主題討論一“職務犯罪定性辯護”環節的精彩研討內容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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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辯護難點與重點》
藍天彬律師
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委會主任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
一、瀆職犯罪的四大難點
瀆職犯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或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廣義上的瀆職犯罪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等,監委采用的是廣義概念。結合實踐,瀆職犯罪辯護存在四大難點:
1.管轄層級差異:監委與檢察院管轄范圍有層級區別,如部分案件需呈報省檢察院,增加辯護難度;
2.“由事到人”牽連廣:單一事件可能追究多人責任,牽涉面廣;
3.易牽連其他罪名:可能關聯受賄、貪污等罪,增加辯護復雜度;
4.罪與非罪界限模糊,需重點辨析。
二、應對策略:圍繞職務、職權、職責展開辯護
針對上述難點,我將應對策略概括為三個關鍵詞:職務、職權、職責。需明確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區分“利用職務便利”(可能涉罪)與“利用工作便利”(不一定涉罪)。例如,民警與朋友吃飯時獲悉逃犯線索,提供給犯罪嫌疑人助其蹲守并報警構成立功,因屬“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職務便利”,不構成瀆職犯罪。
三、瀆職犯罪辯護的六大重點
在此基礎上,我總結出六大辯護重點:
1.主體不適格:瀆職犯罪主體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基層自治組織人員(如村文書、村委會副主任),不屬此范圍;
2.不在職責范圍:若行為不在行為人職權范圍內,則不構成瀆職犯罪;
3.經濟損失未達標準或金額不確定:需造成30萬元以上實際損失,若損失可挽回或金額不確定,需謹慎認定;
4.超過追訴時效:追訴時效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算,若存在多個危害結果,則以最后結果發生之日起算;
5.缺乏因果關系:若危害結果與行為人無直接因果,如已調離原崗位,則不應追究其瀆職責任;
6.無主觀故意或情節顯著輕微:需考察是否存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主觀故意,以及是否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后者可能僅受黨紀政務處分而不構成犯罪。
四、集體研究情形下的責任認定
在集體研究情形下,相關責任人員依然可能因未履行法定職責而構成瀆職犯罪。例如河南法官王桂榮審理的案件雖經審委會討論及上級請示,但其因未認真審查證據、未盡到承辦人應盡職責,最終在案件改判后被追究玩忽職守罪。因此,在集體研究案件中,需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切實履職、是否提出反對意見以及其失職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
來源:刑辯前線
編輯:葛飛躍
審核: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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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彬律師:
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無罪、不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宣告緩刑或二審改判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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