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團隊遇到一些這樣類似的咨詢:
家人是某單位的中層干部,參與了工程審批、資金撥付或物資采購等工作。
結果某天突然被帶走調查,說他涉嫌和同事一起受賄,金額一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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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最常見的一個特征就是:當事人自己根本沒有收錢、也沒參與分贓,甚至連送錢的人都沒接觸過;
辦案機關卻說,他和另一個被調查的人是“上下級”“同部門”“有職務交集”,所以“應當知道并參與”。
這種案件到底有沒有無罪的空間?
當然有。
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法院最終判決無罪,而且判決已經生效。
在那個案件中,檢方的指控是這樣的:
李某收了某公司200萬元后,通過職務便利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如支付煤款、提高供煤的單價);
而鄭某則是管委會主任,也對審批流程有重要影響。
于是檢方認為:李某和鄭某相互通謀,形成了意思聯絡,是“共同收受賄賂”
控方的理論基礎是“職務便利+共同意思聯絡”,
但問題出在——他們始終拿不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兩人之間達成了明確的受賄共識。
第一,兩人之間的交談記錄、供述內容存在矛盾,有的說是鄭某同意了,有的又說沒有提及;
第二,送錢人無法明確指認兩人都參與了收受賄賂,只能模糊地說是李某處理;
第三,沒有證據顯示李某曾經告知鄭某他收了錢,也沒有證據證明鄭某授意李某這樣做。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兩人之間有明確的犯罪意思聯絡,罪名不能成立,判決無罪。
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它說明一個問題:
受賄罪能不能成立,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如果僅僅是“職務有交集”“審批曾合作過”,沒有明確的溝通、沒有證據能證明“共同謀劃或默許”,
那就不能當然地推定是共犯,也不能當然地推定知情。
所以回到你家人的案子,如果他確實沒有收錢,也沒有參與分錢、知情或者放任行為,那就一定要抓住這個關鍵點來辯護。
一句話提醒所有被卷入這類案件的人:
職務關系不等于受賄共犯,審批流程中有你,也不代表你就拿了好處。
別輕易妥協,一定要堅持搞清楚事實、審清楚證據,特別是對“意思聯絡”的證明要嚴格把關。
只要一環缺失,法院就有可能認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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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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