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張某因與母親發生爭吵,情緒激動下隨同學進入小區頂樓,趁勸阻間隙從26樓跳下身亡。事發后家屬以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索賠33萬余元,主張物業承擔30%責任。經法院審理,認定物業已按規定做好防護警示、及時勸阻報警,完全盡到合理義務,最終一審駁回家屬全部訴訟請求,這場悲劇背后的責任認定的法律邊界引發關注。
一、悲劇始末:爭吵后沖動墜亡,同學、保安均曾勸阻
今年6月2日下午,13歲的張某在和母親吵完架后,情緒一直處于激動狀態,隨后跟著小區業主同學進入對方居住的小區,幾人一起乘電梯去到26樓樓頂。同行的同學察覺到張某狀態不對,全程都在勸她冷靜,可沒攔住張某攀爬樓頂護欄的行為。
當天傍晚6點左右,小區保安巡邏時發現了樓頂的危險情況,立刻上前制止,還馬上通知同事報警,期間同學也拼命拉拽張某,試圖阻止她做出極端行為。但意外還是發生了,張某趁眾人不備,從頂樓縱身跳下,120工作人員到場后確認其已死亡,警方調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明確悲劇源于和母親的爭吵引發的情緒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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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賠爭議:家屬告物業要33萬,法院拆解核心問題
悲劇發生后,張某家屬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為物業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承擔30%的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3萬余元。不過法院審理后,從三個關鍵維度查清事實,直接反駁了家屬的訴求:
1. 防護設施完全合規:法院實地核查發現,樓頂不僅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女兒墻墻體高約1.1米,金屬防護欄桿再加高約1.2米,遠超民用建筑防護欄桿不低于1.1米的國家標準,圍護完好無任何缺損,不存在安全隱患。
2. 物業處置及時到位:保安發現張某攀爬護欄后,第一時間上前勸阻,同時聯系同事報警,完全符合《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需做好安全防范,事發后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上報”的規定,沒有任何處置疏漏。
3. 消防門未鎖有法律依據:家屬質疑物業未鎖樓頂消防門,可法院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要求,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物業不鎖門是依法履行職責,而非過錯行為。
三、法律解讀:物業無過錯不擔責,這些法律邊界要分清
這起案件的判決,核心是圍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展開,簡單說就是判斷物業是否要擔責,得看是否滿足“有過錯行為、有損害事實、過錯與損害有因果關系”三個條件,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結論很明確:
- 從責任主體來看,13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備基本安全常識,完全清楚從26樓樓頂跳下會有生命危險,悲劇是其自身沖動選擇導致,與他人無直接關聯。
- 從物業義務來看,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合理范圍”內的,不是無限兜底。本案中物業既做了警示提醒、裝了合規防護設施,又及時勸阻報警,所有義務都履行到位,不存在任何過錯。
- 從法律依據來看,無論是消防門未鎖符合消防法規定,還是應急處置契合物業管理條例要求,都能證明物業無責,家屬索賠缺少事實和法律支撐,法院駁回訴求合理合法。
另外還要明確,若家長存在長期虐待、暴力或極端精神折磨等行為,導致孩子不堪忍受自殺,可能構成虐待罪或故意殺人罪;即便只是一時過激言語刺激引發悲劇,也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本案中僅為單次爭吵,暫不涉及刑事追責,更多是家庭教育層面的反思 。
結論:悲劇令人痛心,責任認定需理性,這些問題值得深思
13歲生命的逝去讓人惋惜,背后暴露的家庭教育溝通問題更該警醒,但法律層面的責任認定不能摻雜情緒,物業盡到義務卻被索賠的情況,也引發了不少討論。
其實類似案例并不少見,此前也有孩子與家長爭吵后墜亡,家屬起訴物業、消防等部門索賠,最終均因被告無過錯被駁回,這也明確傳遞出“誰過錯誰擔責”的法律原則,不能把自身過錯導致的悲劇,隨意轉嫁到無責第三方身上。
這場悲劇里,到底該如何平衡家庭教育與孩子心理疏導?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該如何精準界定?面對這類極端事件,家屬更該反思自身問題還是追究他人責任?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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