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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當事人及社會大眾要求加大對法院院長責任約束力度的呼聲日益高漲,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明確加強法院院長責任制對推動法治建設、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既是民眾對司法糾錯的迫切期待,也是頂層設計的明確導向。
作為司法糾錯機制的關鍵推動者,法院院長雖在《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中被賦予錯案糾錯職責,但實踐中,部分院長卻將“訴訟程序”當作擋箭牌,對本院錯案視而不見,任由冤假錯案拖延,既直接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更持續透支司法公信力。
這種“知錯不糾”的癥結,核心在于院長糾錯責任的追責機制長期虛化。盡管“法官錯案終身追究”有明確規定,但對院長監督失職的界定模糊、懲戒乏力,多數時候“集體負責”異化為“無人負責”,讓不少院長得以躲進知錯不糾的“舒適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提出“壓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權責統一的司法責任體系建設,這一改革方向直指痛點,為強化院長糾錯責任提供了政策支撐。
要根治此弊,關鍵在落地剛性追責。需細化院長糾錯責任清單,明確“該糾不糾”“拖延糾錯”的追責情形,將糾錯成效與考核、晉升直接掛鉤;同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智能監督等手段,杜絕監督缺位。唯有讓院長從“舒適圈”走向“責任圈”,司法糾錯才能真正發力,讓每一份判決經得起法律與人民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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