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設的案例資源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查詢、使用、學習、研究。其中收錄的參考案例,是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對類案審判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案例。
2025年12月2日是我國第十四個交通安全日,交通安全不僅關乎規則意識,更系于法律責任。本期小編將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收錄的“逃逸”“頂包”等交通肇事典型案例匯總成專題,方便大家檢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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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交通肇事后雖暫時離開事故現場,但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不屬于“逃逸”
——徐某康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及時報警并積極搶救被害人,雖然客觀上有短暫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交警到達之時或之前即返回事故現場的,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號】(2024)粵1721刑初157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5-02-1-054-001
02 交通肇事后報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頂包行為及事故責任的審查認定
——范某堂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頂包,且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否認“頂包”事實,直至證據確鑿才承認的,即使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報警并積極救治被害人,仍應當認定為肇事逃逸。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屬于推定責任,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斷。對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節的,如果排除逃逸情節后行為人仍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2023)京0114刑初6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5-06-1-054-001
03 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被二次碰撞致死行為的定性
——黃某樹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駕駛機動車將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無法動彈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來車輛二次碰撞,前后兩次碰撞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斷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認定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號】(2022)川1602刑初119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2
04 行人、機動車等多種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處理
——周某剛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實踐中通常為機動車駕駛人等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但是,行人等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亦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于行為人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案號】(2024)滬0107刑初594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18-1-054-001
05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頂包的,屬于肇事后逃逸
——金某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案
【裁判要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頂替駕駛員接受法律處理的頂包行為,既是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為,其行為本質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號】(2023)川1502刑初430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8
06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節認定
——李某豪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對肇事者提出的不明知發生事故的辯解,要結合事故發生前后肇事者的意識是否清醒、行為是否合理等綜合判斷。
【案號】(2018)粵01刑終399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2-1-054-001
07 超速駕車撞死人行道內行人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胡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從犯罪構成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心態都是過失,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行為,應該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量刑。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專門規定了交通肇事罪。據此,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發生法定危害結果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5-1-054-001
08 “明知造成交通事故”的認定
——應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首先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判斷是否明知,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應從肇事的時間、地點、路況、視線以及行為人具備的知識、經驗等方面客觀評判是否明知,從而準確認定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案號】(2021)川32刑終13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7
09 對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節,應堅持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具有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雙重作用。未作為入罪情節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評價。
【案號】(2021)魯0213刑初1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6
10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認定
——蓋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不搶救傷者,亦不報警,徑自駕車逃跑的,屬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案號】(2022)魯0112刑初106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4
11 交通肇事逃逸后經規勸后投案行為的處理
——張某林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對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之后經親友規勸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應當綜合全案的情節予以考量。
【案號】(2019)黑2702刑初3號刑事判決書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9
12 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應慎用緩刑
——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屬過失犯罪,案發后,被告人撥打報警電話、積極搶救傷者是其應盡的責任,同時對被害人及親屬進行賠償也是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案件處理,應根據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行為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從而對其適用相應的刑罰,以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無真誠認罪悔罪表現的被告人,應慎重適用緩刑。
【案號】(2020)鄂06刑終156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3
13 交通事故后滯留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在后車發生第二次事故后,隱瞞身份并離開現場行為的定性
——汪某交通肇事罪案
【裁判要旨】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有救助義務且有救助能力;二是被告人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履行救助義務;三是被害人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有因果關系;四是被告人的逃逸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不具有相當性。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備救助條件的情況下,置被害人生命處于高度危險狀態不顧,并故意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為肇事者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車碾壓致死,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案號】(2019)浙10刑終608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2
14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
——楊某剛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應從車輛駕駛人的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為進行分析,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在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車輛駕駛人未履行駕駛者應盡的法律義務,未保護現場、救治受傷人員和報警處理,而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號】(2020)粵53刑終80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8
15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但本人未離開現場的,構成“逃逸”
——李某政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但本人未離開現場亦能構成“逃逸”。行為人雖在交通肇事后未離開現場,但為逃避法律追究,實施了未如實表明駕駛員身份并讓他人頂包的行為,造成其雖在事故現場但未被警察調查、控制,隨時可以自行離開的情況,并在頂包人被警察帶走后離開了現場,完成了逃逸行為。肇事者以找人頂包的方式潛逃藏匿,導致無法及時追訴其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符合“潛逃藏匿”情形。
【案號】(2021)桂11刑終123號刑事裁定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4
16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認定
——陳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認定要以行為人明知發生或者明知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為前提;行為人是否明知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交通事故、進而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及救助被害人的義務的主觀目的,需要根據事故發生的客觀環境、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客觀行為和狀況并結合監控錄像、行車記錄儀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如實供述(自首)”的認定也要求行為人如實供述其明知發生或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被害人義務的主觀意圖。
【案號】(2022)京0115刑初第285號刑事判決
【入庫編號】2023-06-1-05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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