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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以愛的名義,向女兒隱瞞了妹妹的遺贈;一邊又在與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后,將女兒推向糾紛的中心。卻不想自己的一意孤行,竟讓女兒喪失了受遺贈的權利。
近日,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與遺贈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2月,獨居數年的青阿姨(化名)在自家房屋中離世,由于青阿姨沒有生育過子女,父母、老伴都已先于其過世,社區只能聯系了青阿姨的緊急聯系人——青阿姨的小哥鶴阿伯(化名)來料理青阿姨的后事。
鶴阿伯在整理青阿姨的遺物時發現了其生前使用的筆記本,里面居然記錄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14年的“遺囑”,明確表示將青阿姨名下的涼城路房屋“贈送給侄女小芳(鶴阿伯之女,化名)”。
青阿姨怎么會把數百萬的房子遺贈給小芳呢?
原來,青阿姨一共有四個兄弟姐妹,除了小哥鶴阿伯外,還有大哥松大伯(化名)、大姐華阿姨(化名)和小妹玉阿姨(化名),青阿姨的父母過世后,兄弟姐妹因為父母的遺產分割發生了嚴重分歧,青阿姨、鶴阿伯與松大伯、華阿姨、玉阿姨幾乎斷了聯系。
青阿姨老伴過世后,深感孤獨的青阿姨在鶴阿伯家附近購買了涼城路房屋,并與鶴阿伯一家來往密切,對鶴阿伯的女兒小芳更是視如己出。2014年前后,青阿姨還特意把鶴阿伯和小芳叫來家中,希望小芳能多來看看自己,更承諾會將涼城路的房子也留給小芳。
為了避免加劇與其他兄弟姐妹的沖突,素來寡言的鶴阿伯沒有把青阿姨留有“遺囑”一事告知其他兄弟姐妹。他甚至沒有把青阿姨的死訊知會兄弟姐妹。
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偶然得知青阿姨已經故去,遂向鶴阿伯求證,得到肯定答復后便通知了華阿姨和玉阿姨。時隔多年,兄弟姐妹又坐在一起商議青阿姨遺產的分配事宜。至此,鶴阿伯仍然沒有把青阿姨的“遺囑”告知或出示給其他兄弟姐妹,他并不希望女兒小芳被卷入父輩的糾紛中,試圖自行與松大伯等協商處理青阿姨的遺產分割。
然而,本就不和睦的兄弟姐妹再次爆發沖突,各方對遺產分配的比例、分割的方式、后事的分攤事宜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并發生多次爭吵。無奈,鶴阿伯只能與小芳商議。小芳立即要求鶴阿伯將青阿姨的“遺囑”拍照發給自己,并在同一日將“遺囑”照片轉發給松大伯等,表示自己有意按照青阿姨的遺愿接受涼城路房屋,詢問松大伯等對此有無異議。
松大伯、華阿姨、玉阿姨都沒有給予明確回復,而是在不久之后向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鶴阿伯列為唯一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包括涼城路房屋在內的青阿姨的全部遺產,并分割已經由鶴阿伯領取的喪葬費、撫恤金。
小芳隨即以受遺贈人身份要求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要求按照“遺囑”取得涼城路房屋的全部產權。
人民法院裁決
庭審中,雙方圍繞四大核心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分歧焦點集中在兩點:
1. 案涉遺贈是否真實合法?
小芳與鶴阿伯主張,案涉“遺囑”名為遺囑,實為遺贈,記載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筆記本中,內容完整、簽名與日期齊全,且無加頁、拼接痕跡,應認定為真實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則反駁,鶴阿伯有意隱瞞青阿姨的死訊,目的在于侵吞其遺產;如遺囑為真,其明明持有遺囑確仍假意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法定繼承的分割方案,不合常理;且案涉遺贈已經就筆跡進行司法鑒定,結果顯示“無法判斷遺贈字跡與青阿姨樣本字跡是否同一人所寫”,故認為遺贈存在造假、仿寫的可能性,不認可遺贈的真實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遺贈內容完整、要件齊備,簽名、日期等要素齊全,且小芳已經提供了遺贈原件,應認定其已經就遺贈真實性完成了初步舉證;囿于比對樣本之限,鑒定機構無法就遺贈的書寫主體得出確切結論,松大伯等據此否認遺贈的真實性,依據不足;松大伯等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遺贈存在偽造痕跡,應承擔舉證不力后果。法院最終認可了遺贈的真實性。
2. 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接受遺贈?
這成為本案的關鍵轉折點。小芳稱,自己對青阿姨的“遺囑”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從父親鶴阿伯處得知遺贈事宜,隨即通過微信向松大伯等表達接受意愿,未超過法定期限。
鶴阿伯認可小芳的意見,并表示載有“遺囑”的筆記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確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鶴阿伯堅持稱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糾紛中,希望讓渡身外之物換取家庭安寧。
松大伯等則認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載有“遺囑”的筆記本一直由鶴阿伯保管,鶴阿伯自認翻閱并知曉“遺囑”內容,小芳作為鶴阿伯的女兒,不可能不知道“遺囑”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應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院經審理認為:鶴阿伯作為遺贈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獲巨大利益的情況下,長期隱瞞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結合青阿姨生前曾與小芳談及贈送涼城路房屋等細節,可推定小芳對遺贈應有所預見,卻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遠超《民法典》規定的“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的期限,應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涼城路房屋及其他遺產均按法定繼承分割,小芳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同時,考慮到鶴阿伯長期照顧青阿姨(后事操辦、日常幫扶),松大伯、華阿姨與青阿姨均鮮有往來,玉阿姨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有養老金收入,有監護人照護等情節,最終確定遺產分配比例:鶴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與華阿姨各分得22%;喪葬費與撫恤金扣除合理后事開銷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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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瑩驊 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現實中,涉及遺贈的繼承糾紛常因“接受期限”“證據效力”產生爭議,本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
?1. 遺贈生效的兩大前提
合法有效:與遺囑一樣,遺贈應當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書遺贈應當由立遺贈人親筆書寫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及口頭形式作出的遺贈則另有見證人同時見證的特殊要求。此外,遺贈的內容應當包含立遺贈人對自己名下合法財產的明確處分意見,指向清晰,態度明確,方可作為確定遺產歸屬的有效依據。
接受及時: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書面聲明、向繼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這一點是遺贈與遺囑的顯著不同。遺囑繼承人在知道享有繼承權后只要不明確放棄繼承,即視為接受。但由于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繼承權的人身屬性特征,影響了法定繼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權利,故法律對受遺贈人的權利行使規定了相對嚴格的時間限制,以敦促其盡快行使權利。
?2. 法定繼承中的“多分”與“少分”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均等,但存在以下情形可調整:
應當多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無收入來源的殘疾人),分配時需予以照顧;
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如長期照料、操辦后事)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適當多分;
應當少分或不分: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需少分甚至不分。
本案中,鶴阿伯因長期照顧青阿姨獲30%份額(多分),玉阿姨因無民事行為能力獲26%份額(適當照顧),均符合上述原則。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綜合新聞坊、上海虹口法院等)
原標題:《上海一爺叔隱瞞實情,“好心”卻讓女兒痛失一套房》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尹尚勝男 戴慧菁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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