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桂林市委組織部發布一則《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其中陶某某的年齡引發輿論關注。公示信息顯示,“陶某某,男,漢族,1972年8月生……現任平樂縣委副書記,三級調研員,擬任縣(市、區)正處級領導職務”。
然而,很快有人發現,此次公示中陶某某的出生年月,與前些年的兩則任前公示中的信息相比,竟然早了3年多。
近日,桂林市委組織部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陶某某個人在本次公示中擬任的職務,“現在已經采取不予任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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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任前公示中的平樂縣委副書記出現“年齡打架”,不是小問題,直接關乎領導干部人事檔案資料的真實性。
對這位“年齡打架”的平樂縣委副書記,當地決定“擬任職務不予任用”,這是必要的處理。這也初步表明平樂縣委副書記“年齡打架”,并非“填寫不一致力”“信息勘誤糾正”情況,而是涉嫌篡改、偽造檔案材料的行為。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紀律。
《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也規定,有“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分等信息的”情形的,認定為干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根據《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嚴格審核干部人事檔案,凡發現涉嫌造假的,一律暫停選任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問題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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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人事檔案造假破壞了檔案資料的嚴肅性與權威性,是欺瞞組織的表現,嚴重違背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觸犯了黨的組織紀律紅線,絕非小事小節。
這決定了對于縣委副書記“年齡打架”問題的處理,不能止于“擬任職務不予任用”,這只應是調查處理的第一步,還需徹底調查清楚“年齡打架”背后的真相,并根據調查結論進行追責,這才是處理的關鍵所在。
一旦確認平樂縣委副書記“年齡打架”背后存在篡改、偽造檔案材料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都應嚴肅追責,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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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還需追問桂林市委組織部當初對這位縣委副書記進行考察時,為何沒有發現“年齡打架”這一明顯問題,是故意隱瞞,還是考察工作有失職之處,也需查清楚。
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審核干部人事檔案等情況的結論內容。有“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情形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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