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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1年5月,劉明遠、陳靜夫婦向甲房地產公司購買位于北京郊區的一套精裝別墅(一號房屋),總價約1500萬元。簽約當日,二人被要求同時簽署兩份合同:
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房價1388萬余元,交付時間為2021年8月29日;
一份《裝飾裝修合同》,由丙裝飾公司作為乙方,約定裝修款117萬余元,工期6個月。
購房款與裝修款均按甲公司指示一次性付清。銷售人員明確表示:“這是精裝交付,簽兩個合同是公司統一操作。”
然而,房屋遲遲未完成裝修。直至2024年7月19日,開發商才通知收房,逾期長達兩年四個月。
劉明遠、陳靜遂起訴甲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并主張:
甲公司唯一股東乙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丙裝飾公司及其唯一股東張偉在裝修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甲公司辯稱:
房屋已于2021年8月以“毛坯”狀態交付給丙公司代收,不構成逾期;
裝修是獨立合同,應由丙公司單獨負責;
違約金應封頂2.5%,且不應包含裝修款。
丙公司亦稱:裝修受疫情影響,工期應順延,且與購房無關。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甲房地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158,579.97元;
乙投資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裝飾公司在117萬余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張偉對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定:兩份合同實為一套精裝修房屋買賣,開發商系實際履約主體,逾期交房責任不可分割。
三、法院說理
“兩合同”實為“一交易”,開發商不能切割責任
盡管形式上分別簽訂購房與裝修合同,但:
裝修合同在購房時同步簽署,未經協商;
裝修款直接支付至開發商指定賬戶;
銷售人員證言證實“簽兩份合同是公司統一安排,為避稅”;
裝修內容無明細,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合理水平。
→ 裝修款實質是房價組成部分,整體構成精裝修房屋買賣關系。
交付時間應為“精裝完成之日”
購房合同約定2021年8月29日交房,裝修合同約定工期6個月,故合理交付時間應為2022年3月1日前。實際2024年7月才交房,構成嚴重違約。
違約金計算基數包含裝修款,標準合法合理
法院認為:因裝修款屬房價一部分,違約金應以總付款1505萬余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計算前20個月,之后酌減為日萬分之零點五,總額超115萬元。
“違約金不超過2.5%”條款無效
該條款屬開發商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購房者主要權利、減輕自身責任,依法認定無效。
一人公司股東未舉證財產獨立,須承擔連帶責任
乙公司作為甲公司唯一股東、張偉作為丙公司唯一股東,均未提交財務審計報告等證據證明財產獨立,依法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律師提示
警惕“購房+裝修”拆分簽約套路
開發商常以“避稅”“靈活選裝”為由,要求購房者與關聯裝修公司簽第二份合同。此類操作往往掩蓋真實房價、規避監管、轉嫁風險。一旦出問題,開發商便推責給“第三方”。
裝修款很可能就是房款的一部分
若裝修合同無詳細清單、價格畸高、簽約時間與購房同步、收款賬戶由開發商控制,則法院極可能認定裝修款屬于房價組成部分,開發商需對整體交付負責。
逾期交房違約金可突破“2.5%”上限
很多補充協議寫明“違約金最高不超過2.5%”,但若該條款為格式條款且顯失公平,法院可認定無效,支持按日累計計算。
一人公司股東務必做好財產隔離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絕大多數股東無法舉證,最終“公司債務變個人債務”。
遇到長期逾期,及時起訴鎖定權益
本案逾期超兩年,若不及時維權,可能面臨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執行困難等問題。建議在逾期6個月內咨詢律師,通過訴訟確認違約責任并申請財產保全。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廣大購房者:面對“精裝修”“拎包入住”等宣傳,務必看清合同本質。若被要求簽兩份合同,務必要求開發商書面承諾“整體交付、統一責任”。如已陷入類似糾紛,切勿輕信“疫情免責”“裝修獨立”等說辭,應盡快通過法律手段追責,必要時可追究股東連帶責任,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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