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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乙公司(建材供應商)與甲公司(建筑總包方)就兩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簽訂《商品混凝土采購供應合同》,分別為一號項目和二號項目。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單價,按施工進度分階段付款,最終結算后三個月內付至80%,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至97%,余3%作為質保金,保修期滿后無息付清。
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依約完成全部供貨。雙方確認:
一號項目結算金額1132萬元,已付452萬元;
二號項目結算金額286萬元,已付30萬元;
合計欠款936萬元。
2024年3月14日,甲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分期支付欠款,并明確“如未按期付款,乙公司可追索全部貨款及利息”。但甲公司僅支付首期30萬元后便停止履約。
乙公司遂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
支付全部欠款936萬元;
支付逾期利息(按LPR 1.5倍計算);
甲公司抗辯稱:
兩項目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97%付款節點;
最終結算分別于2024年12月底完成,80%款項應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目前未到期;
《承諾書》未加蓋公司公章,僅有項目部蓋章,依合同約定無效;
合同約定“甲方收到業主付款后才向乙方付款”,現業主未付款,故其不構成違約;
利息應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且不超過欠款10%。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前支付一號項目欠款453.6萬元,并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LPR標準支付利息;
甲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二號項目欠款198.8萬元,并自2025年4月1日起按LPR標準支付利息;
法院認定:當前僅達到“結算后三個月內付至80%”的節點,承諾書因形式不符合同約定而無效,“背靠背”條款不能完全免責,但利息按法定LPR標準支持。
三、法院說理
付款節點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前僅應付至80%
雙方確認最終結算分別完成于2024年12月26日和12月31日。根據合同,甲公司最遲應于2025年3月26日、3月31日前分別付至結算額的80%。目前尚未達到“竣工后一年付至97%”的條件,故乙公司主張100%付款缺乏依據。
《承諾書》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
合同明確約定:“經濟類文件須加蓋公司公章方為有效,項目部章僅用于技術文件”。案涉《承諾書》僅加蓋項目部章,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的形式要件,甲公司亦不予追認,故法院未采納其作為加速到期依據。
“背靠背”條款不能完全免除付款責任
雖然合同約定“甲方收到業主款后再付款”,但該條款不能無限期拖延付款義務。在工程已完工、結算已完成的情況下,甲公司仍負有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催收并付款的義務。其以“業主未付款”完全免責,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按法定LPR標準支持,不采納合同低利率
合同雖約定違約金按“銀行存款利率”計算,但該標準顯著低于實際資金占用損失。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守約方可主張LPR標準的逾期付款損失。法院據此支持按LPR(非1.5倍)計算利息,自應付日次日起算。
四、律師提示
警惕“背靠背”付款陷阱,爭取設置最遲付款期限
建材供應商常被迫接受“甲方收到業主款后再付款”條款。建議在簽約時增加:“無論甲方是否收到業主款項,最遲應在結算完成后X個月內付清”,避免無限期拖欠。
經濟文件必須加蓋公司公章,項目部章風險極高
本案《承諾書》因僅蓋項目部章而失效。務必注意:所有涉及金額、付款、結算的文件,必須加蓋對方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保留簽收記錄。
合同低違約金條款可被突破,LPR是法定底線
即使合同約定“按存款利率計息”,法院仍可依據司法解釋支持LPR標準的利息。若對方長期拖欠,可依法主張更高資金占用損失。
分期付款承諾≠債務加速到期,需確保形式合法
對方出具還款計劃時,務必要求其加蓋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如任一期違約,債權人有權立即追索全部欠款”,否則可能無法提前主張全款。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廣大建材供應商:在房地產下行周期中,總包方資金緊張已成常態。切勿因“有合同”就放松風控。從簽約、供貨、結算到催款,每一步都需留痕、合規、設防。遇到拖欠,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有效證據鎖定債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回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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