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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8年10月,張明遠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價753萬余元。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360個工作日內完成樓棟首次登記(即“大產證”),以便為貸款購房人代辦產權轉移登記。
張明遠依約支付首付款并辦理銀行貸款,甲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但因與項目總包方乙公司發生糾紛,乙公司拒絕配合竣工驗收備案,導致甲公司直至2024年8月29日才取得大產證,并于2024年10月12日最終辦妥張明遠名下的不動產權證。
張明遠認為,甲公司逾期近兩年未完成產權登記,嚴重影響其積分落戶、房產交易等權益,遂起訴要求甲公司按總房款日萬分之一標準,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的違約金354,300.9元。
甲公司辯稱:
合同補充協議明確約定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房款的0.2%(約1.5萬元);
逾期系乙公司惡意阻撓所致,甲公司無主觀過錯;
房屋早已交付使用,業主無實際損失;
日萬分之一標準遠超合理范圍,屬變相懲罰性賠償。
二、裁判結果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明遠逾期辦證違約金354,300.9元。
法院全額支持原告主張,認定:
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一計算合法;
合同中“違約金上限0.2%”條款無效;
違約截止日為產權證實際辦結之日(2024年10月12日)。
三、法院說理
甲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張明遠已履行付款義務并委托甲公司代辦產權登記,但甲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登記手續,違反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上限0.2%”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該條款載于補充協議,系甲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購房者協商,且顯著減輕開發商責任、限制購房者主要權利,根據《民法典》第496、497條,應認定無效。
日萬分之一標準符合合同主文約定,且未顯失公平
雖然補充協議設上限,但合同正文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為“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該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認可,不屬于過高情形。
違約截止日應為產權證實際辦結日
因張明遠系委托甲公司代辦,甲公司負有全程辦證義務。在無證據證明業主存在拖延或不配合的情況下,違約金應計算至不動產權證登記完成之日(2024年10月12日)。
第三方原因不能免除開發商對業主的合同責任
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糾紛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即便逾期系乙公司所致,甲公司仍需先行向業主承擔責任,再依法向第三方追償。
四、律師提示
警惕“小字條款”陷阱
開發商常在補充協議中設置極低違約金上限(如0.1%、0.2%),此類條款若未顯著提示、且明顯失衡,法院可認定無效。
“日萬分之一”是主流司法標準
在北京地區,商品房逾期辦證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一計算已被大量判例支持。
委托辦證 vs 自行辦證,違約截止日不同
自行辦證:開發商完成大產證 + 通知領取材料后,合理期限內即終止違約;
委托辦證:開發商須將產權證辦至業主名下,以實際登記完成日為截止日。
開發商推責給施工方?法院不認!
合同具有相對性。無論逾期原因是否在第三方,開發商都必須先對業主擔責。
維權要保留關鍵時間節點證據
如交房通知、大產證取得時間、辦證通知、契稅繳納憑證、產權證登記日期等,這些直接影響違約金計算期間。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購房合同中的“補充協議”并非不可挑戰。面對開發商設置的極低違約金上限,業主完全有權主張按合理標準索賠。尤其在委托辦證情形下,違約金可計算至產權證實際辦結日。專業律師可幫助識別無效條款、精準鎖定違約期間,最大化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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