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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建筑施工設備服務合同》,約定乙公司為甲公司承建的某安置房項目提供塔吊等施工設備及配套服務。合同明確:
設備使用期間按實結算;
付款方式為“每月付已結款60%,封頂后3個月內(nèi)付至80%,剩余款項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內(nèi),結合甲方收款情況付清”;
付款前乙公司需開具正規(guī)發(fā)票。
合同履行中,設備自2020年7月17日啟用,2021年9月25日停用,雙方確認封頂時間即為停用日。2021年12月3日,雙方簽署結算單,確認租賃費用總額為6,272,688.67元。
此后,甲公司累計支付450萬元,但主張其中50萬元系支付另一份《塔吊安拆分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款,該合同總價74.6萬元,尚未結清。乙公司則認為450萬元全部用于支付租賃費,故起訴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租賃費2,518,688.67元及逾期利息。
甲公司辯稱:因建設單位未向其付款,導致資金鏈緊張,不應承擔逾期利息。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乙公司支付租賃費2,272,688.67元;
甲公司以該金額為基數(shù),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LPR上浮50%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認定:甲公司已付款中50萬元確屬其他合同款項,剩余租賃費應予支付;逾期付款構成違約,利息主張合法有據(jù)。
三、法院說理
結算單具有法律效力,欠款金額明確
雙方已簽署書面結算單,確認租賃費總額為627萬余元,甲公司亦當庭認可,構成對債務的自認,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已付款項性質(zhì)需結合合同與履行事實判斷
雖然甲公司共支付450萬元,但其另與乙公司存在塔吊安拆分包合同(價款74.6萬元),且該合同約定“先開票后付款”。乙公司未能證明就安拆費開具過發(fā)票,而甲公司主張其中50萬元用于支付該合同項下款項,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租賃合同項下已付款為400萬元,尚欠227萬余元。
“甲方未收款”不能成為拒付理由
合同雖約定“剩余款根據(jù)甲方付款情況1年內(nèi)付清”,但該條款不等于“甲方收不到錢就可無限期拖欠”。法院認為,工程已于2021年9月25日封頂,完工后一年即2022年9月25日為最遲付款節(jié)點,甲公司至遲應于2022年12月3日前付清(含合理寬限期)。其以“上游未付款”抗辯,不能免除對乙公司的合同責任。
逾期利息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
雙方未約定違約金,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買賣(或類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主張LPR標準的逾期付款損失。本案中乙公司主張LPR上浮50%,屬于合理范圍,法院予以支持。
四、律師提示
“背靠背”付款條款風險極高,慎用!
建筑行業(yè)中常見的“待甲方付款后再支付乙方”條款(即“背靠背”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被認可為免責理由。一旦工程完工或結算完成,下游單位即負有獨立付款義務,不能將上游風險轉嫁給供應商或分包商。
不同合同款項務必分開記賬、分開開票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450萬元付款的歸屬。若乙公司就安拆合同單獨開票、單獨催款,即可避免混淆。建議企業(yè)對多個合同、多筆業(yè)務實行“一合同一賬戶一發(fā)票”管理,保留完整履約證據(jù)鏈。
結算單是維權核心證據(jù),務必簽署書面文件
口頭對賬極易引發(fā)爭議。本案因有雙方簽字的結算單,法院直接采信欠款金額。所有設備使用、停用、計費周期均應形成書面確認單,并由合同指定代表簽字。
逾期利息可依法主張,無需合同約定
即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只要對方逾期付款,守約方仍可依據(jù)司法解釋主張LPR或LPR上浮30%-50%的利息損失。該權利是法定的,不以合同約定為前提。
及時起訴鎖定債權,避免執(zhí)行困難
本案甲公司已出現(xiàn)資金緊張跡象。若乙公司拖延起訴,可能面臨對方破產(chǎn)或資產(chǎn)轉移風險。建議在逾期超3-6個月仍未獲回應時,立即啟動法律程序。
本文由北京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廣大建筑設備租賃企業(yè)、專業(yè)分包單位:在房地產(chǎn)與基建項目中,即便合同看似“強勢”,也需通過規(guī)范簽約、分賬管理、及時結算和果斷維權來保障自身權益。遇到開發(fā)商或總包方以“甲方未付款”為由拖欠款項,請勿被動等待,依法主張租金及利息,是收回血汗錢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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