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正處于偉大復興進程中的“轉型性治世”——即社會總體穩(wěn)定、經濟持續(xù)發(fā)展、國家治理能力不斷提升,但同時面臨復雜挑戰(zhàn)與結構性矛盾的特殊歷史階段。
一、我們正處于“由治向盛”的關鍵轉型期
“亂世”在傳統(tǒng)語境中通常指戰(zhàn)亂頻發(fā)、政權更迭、社會失序、民不聊生的時代。而當前中國政治穩(wěn)定、社會有序、經濟繁榮、民生改善,遠未進入“亂世”狀態(tài)。但是否已是“盛世”?
“盛世”在歷史上多指國家強盛、文化昌明、百姓富足、四夷賓服的黃金時代,如漢之“文景之治”、唐之“貞觀開元”、清之“康乾盛世”。當前中國雖成就斐然,但仍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
1.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城鄉(xiāng)差距、區(qū)域差異、收入分配不均依然突出。
2.社會矛盾多元化。老齡化、少子化、就業(yè)壓力、心理健康、網絡輿情等問題日益凸顯。
3.外部環(huán)境復雜。國際地緣政治緊張、科技封鎖、貿易摩擦加劇。
4.治理體系仍需完善。基層治理能力參差,部分領域執(zhí)法不公、形式主義等問題仍存。
因此,當前中國可稱為“治世之盛途”,即走在通往盛世的路上,但尚未完全抵達。
結論:我們正處于一個“非亂非盛、由治向盛”的關鍵轉型期。這一階段既需要保持戰(zhàn)略定力,防止因小失大、誤入動蕩;也需要深化改革、精準施策,推動社會向更高水平的和諧與繁榮邁進。
二、現行刑事政策及其利弊分析
在這一特殊歷史階段,刑事政策應堅持 “寬嚴相濟、精準施治” 的總體方針,做到因時而變、因事而異、因人而施。
(一)現行刑事政策的基本取向:寬嚴相濟的實踐演進
近年來,我國刑事政策呈現出以下特點:
1.總體上趨向“寬緩化”改革
推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審前羈押率;擴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范圍,提高訴訟效率;對輕微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從輕處理;推動社區(qū)矯正、非監(jiān)禁刑適用,減少監(jiān)禁帶來的“標簽效應”。
2.重點領域堅持“重典治亂”
對嚴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爆炸、綁架)、恐怖主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保持高壓態(tài)勢;嚴厲打擊腐敗犯罪、金融詐騙、電信網絡詐騙、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犯罪;在食品藥品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公共安全等領域強化刑事追責。
3.刑事政策更加注重社會治理功能
強調“治未病”,推動源頭預防,如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社區(qū)矛盾調解;注重恢復性司法理念,鼓勵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修復社會關系;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輔助量刑建議與風險評估,提升司法精準度。
(二)對現行刑事政策的客觀評價 1.積極方面
“少捕慎訴慎押”體現了現代法治文明的進步,有助于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融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優(yōu)化了司法資源配置;對電信詐騙、性侵兒童等犯罪的嚴打,增強了公眾安全感;刑事政策不再局限于“懲罰犯罪”,而是更多參與社會治理全過程。
2.存在問題與挑戰(zhàn)
“寬”與“嚴”的邊界模糊。部分基層司法機關在執(zhí)行中存在“一刀切”傾向,個別案件中“認罪認罰”存在被脅迫或信息不對稱問題,影響司法公正。
重典適用存在選擇性執(zhí)法風險。經濟犯罪、職務犯罪中,權力干預司法的現象仍未根除;對弱勢群體(如農民工、流動人口)的輕微違法行為有時處罰過嚴,而對資本運作中的灰色行為監(jiān)管不足。
刑事政策與社會治理有所脫節(jié)。過度依賴刑事手段解決社會問題(如將部分經濟糾紛、信訪問題刑事化),導致“泛刑法化”趨勢;社區(qū)矯正、幫教體系不健全,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再就業(yè)困難,再犯風險上升。
公眾認知與司法專業(yè)之間存在張力。民眾普遍期待“嚴打”以震懾犯罪,輿論對惡性案件的高度關注,易導致司法被“民意綁架”。
總體評價:現行刑事政策方向正確、理念先進,但在執(zhí)行層面仍需細化標準、強化監(jiān)督、增強透明度,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三、構建“精準化、人性化、系統(tǒng)化”的現代刑事治理體系
面對“由治向盛”的歷史任務,刑事政策應轉向以治理效能為核心、以預防為主導、以恢復為目標的現代刑事治理體系。在堅持“寬嚴相濟、精準施治”的基本原則下,提出以下建議:
(一)推進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與專業(yè)化 1.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知情權、申訴權;規(guī)范訊問程序,全面推行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建立“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機制”,防止被迫認罪等。
2.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
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尤其是量刑依據的公開;推動典型案件庭審直播,接受社會監(jiān)督;建立“刑事政策社會反饋機制”,定期發(fā)布犯罪數據與政策效果評估報告。
(二)強化源頭治理與社會修復功能 1.推動“非刑事化”與“去犯罪化”改革
對部分輕微違法行為(如醉駕、小額盜竊)探索行政處罰替代刑事處罰;減少“口袋罪”適用(如“尋釁滋事”“非法經營”),明確構成要件,防止擴大化。
2.發(fā)展恢復性司法
在輕傷害、鄰里糾紛、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中推廣“刑事和解”“賠償諒解+社區(qū)服務”模式;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彌補其物質與精神損失。
3.加強犯罪預防體系建設
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小培養(yǎng)規(guī)則意識;在社區(qū)建立“矛盾調解中心”“心理疏導站”,早發(fā)現、早干預;利用大數據分析犯罪熱點區(qū)域與高危人群,開展精準預防。
(三)健全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的支持體系 1.消除“標簽化”歧視
推動用人單位、學校、社區(qū)平等對待刑滿釋放人員。
2.擴大犯罪記錄封存范圍
在擴大犯罪記錄封存范圍的同時,還應當逐步建立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3.提供就業(yè)培訓與心理輔導
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提供職業(yè)技能培訓、心理干預服務。并可為無家可歸或無業(yè)可就者提供臨時住所與就業(yè)機會。
(四)引導公眾理性看待刑事政策
加強法治宣傳,避免“輿論審判”,培育“寬容而不縱容”的社會文化。既反對“以暴制暴”的復仇心理,也反對“無原則寬恕”的道德綁架。
總之,刑事政策不應只是維穩(wěn)的工具,更應成為推動社會進步、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的文明杠桿。我們應以史為鑒,摒棄“嚴刑峻法以震天下”的舊思維,走向法治化、人性化、系統(tǒng)化的現代治理之路。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從“治世”向“盛世”的平穩(wěn)躍遷,讓每一個公民在安全與尊嚴中共享國家發(fā)展的成果。
未來的“盛世”,不是靠“重典”壓出來的,而是靠“良法善治”育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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