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兒隱瞞妹妹的遺贈
卻沒想到
竟讓女兒喪失了接受遺贈的權利……
近日,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與遺贈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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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房產證 資料圖
2022年2月,獨居數年的青阿姨在自家房屋中離世,由于沒有生育過子女,父母、老伴都已先于其過世,社區只能聯系了青阿姨的緊急聯系人、小哥鶴阿伯來料理青阿姨的后事。
鶴阿伯在整理青阿姨的遺物時,發現其生前使用的筆記本中居然記錄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14年的“遺囑”,其中明確表示,將自己名下的涼城路房屋“贈送給侄女小芳(鶴阿伯之女)”。
青阿姨為何會將數百萬的房子遺贈給小芳?原來,青阿姨一共有四個兄弟姐妹,除了小哥鶴阿伯外,還有大哥松大伯、大姐華阿姨和小妹玉阿姨。青阿姨的父母過世后,兄弟姐妹因為父母的遺產分割發生了嚴重分歧,此后,青阿姨、鶴阿伯與其余三兄妹幾乎斷了聯系。青阿姨老伴過世后,深感孤獨的青阿姨在鶴阿伯家附近購買了涼城路房屋,并與鶴阿伯一家來往密切,對鶴阿伯的女兒小芳更是視如己出。2014年前后,青阿姨還特意把鶴阿伯和小芳叫來家中承諾,會將涼城路的房子也留給小芳。
在發現筆記本后,為避免加劇兄弟姐妹間的沖突,鶴阿伯沒有把青阿姨留有“遺囑”一事告知其他兄弟姐妹,甚至沒有知會他們青阿姨的死訊。直至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偶然得知青阿姨已經故去,遂向鶴阿伯求證,得到肯定答復后便通知了華阿姨和玉阿姨。
時隔多年,兄弟姐妹又坐在一起商議青阿姨遺產的分配事宜,鶴阿伯仍沒有把青阿姨的“遺囑”告知或出示給其他兄弟姐妹,只因不希望女兒小芳被卷入父輩的糾紛中,試圖自行與松大伯等協商處理青阿姨的遺產分割。
然而,本就不和睦的兄弟姐妹再次爆發沖突,各方對遺產分配的比例、分割的方式、后事的分攤事宜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并發生多次爭吵。無奈,鶴阿伯只能與小芳商議。小芳立即要求鶴阿伯將青阿姨的“遺囑”拍照發給自己,并在同一日將“遺囑”照片轉發給松大伯等,表示自己有意按照青阿姨的遺愿接受涼城路房屋,詢問松大伯等對此有無異議。
但松大伯、華阿姨、玉阿姨沒有給予明確回復,而是在不久之后向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鶴阿伯列為唯一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包括涼城路房屋在內的青阿姨的全部遺產,并分割已經由鶴阿伯領取的喪葬費、撫恤金。小芳隨即以受遺贈人身份要求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要求按照“遺囑”取得涼城路房屋的全部產權。
庭審中,小芳與鶴阿伯主張,案涉“遺囑”名為遺囑,實為遺贈,記載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筆記本中,內容完整、簽名與日期齊全,且無加頁、拼接痕跡,應認定為真實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則反駁,鶴阿伯有意隱瞞青阿姨的死訊,目的在于侵吞其遺產。若遺囑為真,鶴阿伯在持有遺囑的情況下,仍假意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法定繼承的分割方案,此舉不合常理。且案涉遺贈已經就筆跡進行司法鑒定,結果顯示“無法判斷遺贈字跡與青阿姨樣本字跡是否同一人所寫”,故認為遺贈存在造假、仿寫的可能性,不認可遺贈的真實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遺贈內容完整、要件齊備,簽名、日期等要素齊全,且小芳已經提供了遺贈原件,應認定其已經就遺贈真實性完成了初步舉證。由于比對樣本有限,鑒定機構無法就遺贈的書寫是否為請阿姨本人得出確切結論,因此松大伯等據此否認遺贈的真實性,依據不足。同時,松大伯等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遺贈存在偽造痕跡,應承擔舉證不力后果。法院最終認可了遺贈的真實性。
然而,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接受遺贈,成為本案的關鍵轉折點。小芳稱,自己對青阿姨的“遺囑”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從父親鶴阿伯處得知遺贈事宜,隨即通過微信向松大伯等表達接受意愿,未超過法定期限。鶴阿伯認可小芳的意見,并表示載有“遺囑”的筆記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確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鶴阿伯堅持稱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糾紛中,希望讓渡身外之物換取家庭安寧。
而松大伯等則認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載有“遺囑”的筆記本一直由鶴阿伯保管,鶴阿伯自認翻閱并知曉“遺囑”內容,小芳作為鶴阿伯的女兒,不可能不知道“遺囑”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應視為放棄受遺贈。
針對這一核心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鶴阿伯作為遺贈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獲巨大利益的情況下,長期隱瞞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結合青阿姨生前曾與小芳談及贈送涼城路房屋等細節,可推定小芳對遺贈應有所預見,卻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遠超《民法典》規定的“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的期限,應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終,法院判決涼城路房屋及其他遺產均按法定繼承分割,小芳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同時,考慮到鶴阿伯長期照顧青阿姨(后事操辦、日常幫扶),松大伯、華阿姨與青阿姨均鮮有往來,玉阿姨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有養老金收入、有監護人照護等情節,最終確定遺產分配比例:鶴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與華阿姨各分得22%,喪葬費與撫恤金扣除合理后事開銷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說法
涉及遺贈的繼承糾紛常因“接受期限”“證據效力”產生爭議,本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與遺囑一樣,遺贈應當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書遺贈應當由立遺贈人親筆書寫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及口頭形式作出的遺贈則另有見證人同時見證的特殊要求。此外,遺贈的內容應當包含立遺贈人對自己名下合法財產的明確處分意見,指向清晰,態度明確,方可作為確定遺產歸屬的有效依據。
與遺囑不同的是,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書面聲明、向繼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由于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繼承權的人身屬性特征,影響了法定繼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權利,故法律對受遺贈人的權利行使規定了相對嚴格的時間限制,以敦促其盡快行使權利。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上海虹口法院、上海法治報
編輯:施雨
編審:龔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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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600多萬借兒孫的名字買房,事后卻要不回來了!
近日,上海七旬王教授的一樁“借名買房”糾紛,不僅讓原本就暗藏矛盾的家庭徹底陷入困境,更引發了“老年人財產權益保護”的熱議。
退休教授的養老規劃:
借名買房埋下隱患
今年70歲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醫院護理部主任,有著清晰的人生規劃和嚴謹的處事風格。多年來,王教授夫婦一直和兒子兒媳住在同小區。然而,兒子與兒媳頻繁的爭吵讓老兩口不堪其擾。2023年,王教授決定去郊區買套房子,安心養老。
然而,當時老兩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備再買房的資格。情急之下,王教授想到向兒子求助,希望以他的名義購買奉賢的房產。兒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孫女的名字,這樣老婆看著開心,于是王教授同意了。
此后,從選房、簽約、付款,到收房、裝修、購置家具廚衛用品,全程均由王教授與老伴二人操辦落實,兒子與兒媳從未過問。2025年1月,老兩口順利喬遷新家,本以為就此開啟安穩的養老生活,卻未料一場更大的風波正在醞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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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夫婦買房 網絡圖
產權變更起爭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發
在買下期房別墅后,王教授與老伴陸續賣掉了自己名下的兩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備了購房資格,此時奉賢的房屋也可以辦產證了。王教授隨即向兒子提出,按照當初的約定,將奉賢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這時經過協商,兒子與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證處簽署了《借名買房協議》。然而,當他們辦理房屋過戶的時候,房產交易中心要求小孫女(未成年)的監護人代她簽字的時候,兒媳婦不同意了。
一審判決認定贈與:
“微信聊天”成為關鍵證據
說好的借名買房,結果卻不還給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無奈向奉賢區法院提起訴訟,將兒子、小孫女、兒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將房屋產權變更至自己名下。
奉賢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教授與大孫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曾提到“奉賢房屋我們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給你爸與你妹”,據此認定王教授已將該房屋贈與兒孫。
這一判決讓王教授與老伴難以接受,更讓他們無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卻將其認定為王教授的個人財產,且未追加老伴參與訴訟。
老伴因此事與王教授爆發激烈爭吵,甚至提出要離婚;而兒媳與兒子的離婚訴訟也在同步進行;更讓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孫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證奶奶“索要房產”。原本還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訴訟,親情徹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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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將兒子、小孫女、兒媳一并告上法庭,圖為法槌 資料圖
二審調解陷僵局:
老人愿讓渡5%份額,兒媳拒絕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主審法官為化解矛盾,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提出了一個折中方案:將涉案房屋50%的份額變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記在小孫女名下。
對于這個方案,王教授與老伴明確表示不同意。他們認為,即便法院堅持認定“贈與”,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二人曾同意贈與小孫女50%的份額,不能強制要求老人將房產大額份額贈與兒孫,更何況所謂的“贈與”根本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撐。
為了息事寧人,也出于對晚輩的疼愛,王教授與老伴最終做出讓步,同意贈與小孫女5%的房產份額,還承諾待小孫女成年后,若能知書達理、孝敬長輩,未來會留下可繼承的財產。
然而,這一讓步方案仍未獲得兒媳的同意,二審調解陷入僵局。
新聞鏈接
贈與的房產已過戶
還能撤銷嗎?
在上述案件里,一審法院認定為“贈與”關系,那么贈與子女的房屋已過戶還能撤銷嗎?記者分享一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的案例。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區原有一套房產,登記在她名下。為了外孫劉洋的孩子上學方便,雙方協商將這套房屋過戶至劉洋名下。
2018年9月,房屋辦理了變更過戶手續。2020年5月,劉洋對這套房屋進行裝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劉洋裝修后,王阿婆就去住在女兒家。
后來,王阿婆覺得外孫劉洋不孝順,不讓她住原來的房子,所以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將房屋重新過戶至自己名下。
外孫劉洋卻表示,房屋是外婆贈與他的,并且已辦理過戶,贈與已實際完成,他裝修后也已實際居住。而且,他從沒有說過不讓外婆居住,是外婆非要把房產證名字改回去。
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看來,王阿婆自愿將其所有的房屋變更過戶至外孫名下,雙方已形成了贈與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在這套房子變更過戶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銷權。但這套房子實際上已于2018年9月過戶至外孫名下,因此王阿婆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
同時,《民法典》第663條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也就是說,在這套房子變更過戶后,只有外孫出現以上事由,外婆才可以撤銷贈與。
在本案中,王阿婆雖然主張外孫對其不贍養、不孝順,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外孫也表示愿意將外婆接到該房屋一同居住,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不能證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銷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堅持要把房屋再過戶至自己名下,法院未予支持。
來源 案件聚焦、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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