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在借條中,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還經(jīng)常出現(xiàn)第三人的簽名,這些簽名往往因為位置、表述和形式不同,引發(fā)第三人承擔責任的爭議。近日,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據(jù)悉,周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王某與李某系親戚關系,經(jīng)王某介紹,周某與李某相識。2019年,李某向周某借款32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底部記載“擔保人王某”。2023年,雙方再次結算,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據(jù)一張,并在借據(jù)背面手寫還款承諾,底部記載“借款人李某”,在該記載處下方另記有“連帶擔保人王某”。因借款未還清,周某起訴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息,并要求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中,李某稱王某簽字的借條及還款承諾中“擔保人”“連帶擔保人”字樣均系自己在王某簽字后經(jīng)周某要求在王某簽名前添加,王某對此不知情,僅是作為見證人簽名。王某稱其僅簽了名字,并沒有擔保的意思。周某則稱借條及還款承諾系李某出具后,寫好“擔保人”“連帶擔保人”字樣再由王某簽名。
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關于王某的責任,法院認為:
從還款承諾的形式上看,“連帶擔保人”五個字不是王某書寫,而是借款人李某書寫,王某辯稱其是見證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生活閱歷及知識水平,應當知道在還款承諾上簽字的法律后果,如王某僅有見證人或者在場人的意思表示,就應在本人簽名前寫好自己在案涉借款中的角色,而不應該在簽名前留下空白給他人書寫內(nèi)容,加重本人責任,且李某出具的兩張條據(jù),王某均進行了簽名,其稱添加字樣均未告知王某,不符合邏輯和常理。
從簽字形式和正常書寫習慣來看,還款承諾上書寫和簽名順序應是橫向從上到下、從左到右,李某和王某分別在借款人、連帶擔保人處簽名符合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書寫習慣,如果王某簽名之間“連帶擔保人”五個字不存在,也未注明“見證人”,其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簽名,則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周某更無需要求李某在王某簽名處另添加“連帶擔保人”字樣,僅憑李某陳述,不足以認定王某主張其作為見證人在還款承諾上簽名的觀點。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承擔還款責任的同時,判決王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為避免因簽字位置或身份不明引發(fā)糾紛,第三人在借條、借據(jù)、還款計劃等債權憑證上簽字時應規(guī)范書寫,明確注明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身份,如果不是借貸雙方、也不是擔保人的,最好不要在借條、借據(jù)、還款計劃等債權憑證上簽字。
來源 | 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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